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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投资的涉税案例探讨
发布时间:2025-05-16  来源: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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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投资的涉税案例探讨

案例:20*5年2月,甲公司拟以一批货物投资乙公司,双方股东会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境内居民企业,该货物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0*5年5月,该批货物作价2000万元(不含税),因相当于大批量销售,按照对大客户销售扣除返点后的最优价,低于对散户售价的15%,与公司制定的销售政策基本一致。

20*5年6月,甲、乙公司正式签订投资协议。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并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验收入库,并按投资协议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增资手续。其中,增加乙公司实收资本1500万元,溢价部分760万元计入资本溢价。

1.甲公司投资环节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        22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万元

2.该笔销售相对于向散户销售的简要变化:

1)销售额减少352.94万元:2000/(1-15%)-2000;

2)销项税额减少45.88万元:352.94*13%;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352.94万元。

3.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

1)甲公司是否有销售价格偏低的涉税风险:

A.流转方式(合理商业目的):投资协议;大额订单;公司销售政策等。

B.价格偏低(非人为安排):大客户售价的公司内部规定;前期已成交大订单价等(即便仅成交几笔大订单或有大订单曾被税务机关调整)。

2)假设甲公司该批货物投资仍有25%的毛利:

A.当年合理转移至乙公司15%毛利352.94万元;

B.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25%毛利500万元,可5年分摊均匀计入,当年推迟实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4.乙公司接受投资时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万元      

  贷:实收资本-甲               150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60万元

5.乙公司对外销售该批货物,不含税价2352.94万元:

借:银行存款       2658.8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52.9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5.8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2000万元

 假设甲因减少或推迟实现利润而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乙实现的352.94万元利润因享受15%低税率优惠,双方因此减少实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6.分红环节:

20*6年6月,乙公司作出分红决定,甲公司获得投资分红460万,享受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0*7年7月,乙公司作出分红决定,甲公司获得投资分红698万,享受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7.撤资环节:

1)20*8年5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故意隐瞒投资收益和其他经营风险问题,违反了双方的事前投资协定。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投资2260万元。乙公司承认隐瞒事实,同意解除投资协议并退还甲方投资款1500万元,不同意退还已计入资本公积的760万元。甲公司随即向法院起诉。

2)20*9年11月,甲公司两审均败诉,正式解除投资协议,乙公司办理减资并退还1500万元。

3)20*9年11月,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500万元 

   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损失 76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     2260万元

4)20*9年11月,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甲  1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500万元 

5)已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能否被返还?

参照真实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cpwsw@court.gov.cn)

案号:(2009)浙商初字第1号、(2010)民二终字第101号、(2011)浙商终字第36号、(2013)民申字第326号。

6.撤资后涉税事项:甲股权投资损失760万元、乙资本溢价760万元。

8.甲股权投资损失760万元,能否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不符合财税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股权投资损失的条件(法定资产损失)。

B.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只是规定撤资减资后不同所得的计算顺序,不是能否税前扣除的规定。

C.属于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财税﹝2009﹞57号第一条,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9.甲公司该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的溢出效应:

1)销售额减352.94万、销项税额减45.88万、应纳税所得额减352.94万、毛利500万可分期5年计入;

2)免税投资收益1158万,投资成本少收回760万,但获得760万的投资损失;

3)如直接销售:现金净流入2658.82万(2352.94*1.13),毛利852.94万;

4)投资模式下:现金净流入2658万(460+698+1500);

5)初步结论:现金净流入未变,获得760万亏损以及减少销项税、应税所得。

10.乙公司接受该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的溢出效应:

1)相较于直接购买:销项税额增45.88万、应纳税所得额增352.94万,但获得现金流入2658.82万;

2)不考虑其他税费,实际现金净流入0.82万(2658.82-460-698-1500)。

3)初步结论:现金净流入0.82万元,提前获得2658.82万元的现金流入,且持续使用多年;获得资本溢价760万元。

结合本案例,思考:

1、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环节,法人股东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是非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环节,视为先分红再投资,法人股东非必然免征企业所得税。乙公司法人股东受此部分资本溢价转增的涉税处理?

2、乙公司自然人股东受此部分资本溢价转增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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