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专家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广东财税法规
1r0ohpbfv8sdz
全文有效
2025-05-13
2025-05-1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30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30日

  广东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突出培育发展前沿赛道产业。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低空经济、生物医药、量子科技、商业航天、新型储能、新能源汽车、数字经济、现代化海洋牧场等重点领域,编制产业链招商图谱,建立头部企业和领军人才数据库,实施有针对性的招商引资政策。对特别重大的产业招引项目,结合产业特点依法依规制定更加精准的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降低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成本。对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新增银行贷款,用于建设厂房、购买设备、技术改造、科技研发等方面,不包括借新还旧、购买土地等方面,省财政按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35%进行贴息,每年贴息贷款总规模最高2000亿元,政策执行期内单笔贷款合同可享受不超过1年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2000万元。企业同属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领域进行申请,同一笔贷款符合省内不同贷款贴息政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请。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赋能作用,增加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配套实施降费奖补及代偿补偿,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推动我省每年政府性担保融资规模超过1000亿元。上述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鼓励各地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政策。(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广东金融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强产业基金体系。全省统筹资源整合组建超万亿元总规模的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其中省级基金规模超过1000亿元,以国有资本带动社会资本,形成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投资、S基金等有效投资体系,着力投早、投小、投未来、投硬科技。主动对接海外主权基金、国际知名投资机构,每年促成100个以上投资合作项目。实施“粤投粤引”项目路演专项行动,每年导入1000个高成长项目。各市可结合实际设立细分赛道产业基金。(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广东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开发应用场景。打造场景创新生态,以场景为牵引、应用为导向,定期发布前沿赛道产业应用场景机会清单,实施应用场景招商。推动政府等公共服务机构率先接入人工智能大模型,在自动驾驶、低空经济等领域设立城市级实景测试场,每年建成20个以上区域特色场景、100个以上具有推广价值和带动作用的示范场景,加快形成大规模商业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政务和数据局等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总部支持能级。在落实现行省级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支持政策基础上,新增设立能级奖励,对属于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事业部全球总部的给予最高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各市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配套支持政策。(省商务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落户。对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其中属于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的,再叠加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商务厅、科技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落实用地保障。对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允许重大产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对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的制造业项目(工业地产类除外),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底价较高的项目可分期缴纳,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已出让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全面推进产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三证齐发”,全面推行“拿地即开工”。(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强化环保要素保障。加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实施环评改革措施,优化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对年新增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符合条件的重点引资项目,允许各市统筹使用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项目优先保障,现有削减量确实不足时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但预支削减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大力招引创新创业人才。实施“百万英才汇南粤”行动计划,每年吸纳超过100万的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来粤在粤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市对来粤求职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交通补贴和住宿便利等政策支持。对高精尖缺和前沿赛道领域重点人才实行“一人申请,全家落户”等支持政策。(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相关职能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企业服务。对5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建立首谈首报机制,防止招商“内卷”给企业带来困扰。落实省领导常态化会见企业机制,各市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召开政企圆桌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工作中注意不增加企业负担。各市主要负责同志及省层面负责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带队赴省外招商。建立“管招商、管项目、管企业、管服务”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推行企业(项目)服务专员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等省有关职能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对在粤企业有呼必应、无事不扰、有事必到。严禁利用行政、司法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外地各执法机关在本地违规开展涉企执法的,企业可向属地对口执法机关反映,属地对口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协调处置。(省司法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职能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投资促进激励。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促进评价机制,对投资促进工作成效显著、聚集市场主体成效显著的地市、县(市、区),每季度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投资促进、服务企业、宣传推介等方面。(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本政策执行年限为2025—2027年。深圳市参照本政策自行制定贷款贴息、融资担保、外资研发中心、投资促进激励等政策。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