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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例: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转让房产被查
发布时间:2025-05-12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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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汤国喜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金税稽一公〔2025〕10005号

汤国喜:(纳税人识别号:330702********0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一处〔2025〕12号)、《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税稽一罚〔2025〕12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2.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金税稽一处〔2025〕12号­­­­­­­­­­­­­­­­­­­­­­­­­­­­­­­­­­­­­­­­­­­­­­­­­­­­

汤国喜(纳税人识别号:330702********0012):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至2025年2月24日对你(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双龙北街279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通过与买方黄娴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转让房产,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6月8日,你与买方黄娴签订虚假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P271223),房屋价格1780000元。买卖双方向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报房产交易申报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报交易价格为1780000元,由于申报交易价格低于区域的一般过户指导价,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对房屋价格评估,评估价为2266547.28元,你按差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销售房屋的个人所得额2266547.28元,扣除房产原值及合理费用2270391.92元(2015年1月9日你取得该房产的价格为2204264元,缴纳契税66127.92元),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增值税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教育费附加0元,地方教育附加0元,土地增值税0元,印花税0元。

经查,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7民终2153号民事判决书及法院调取证据表明,2018年6月2日你与买方黄娴及居间方金华市千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你将其位于金华北二环西路2999号御园的房屋转让给黄娴,其真实转让价格为3380000元。你取得财产转让所得3380000元,减除财产原值2204264元及合理费用66127.92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109608.08元,应追缴你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21921.62元(1109608.08*20%)。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追缴汤国喜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21921.6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所滞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追缴个人所得税221921.6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五年四月八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税稽一罚〔2025〕12号

汤国喜(纳税人识别号:330702********0012):

经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至2025年2月24日对你(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双龙北街279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费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通过与买方黄娴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转让房产,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6月8日,你与买方黄娴签订虚假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P271223),房屋价格1780000元。买卖双方向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报房产交易申报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报交易价格为1780000元,由于申报交易价格低于区域的一般过户指导价,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对房屋价格评估,评估价为2266547.28元,你按差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销售房屋的个人所得额2266547.28元,扣除房产原值及合理费用2270391.92元(2015年1月9日你取得该房产的价格为2204264元,缴纳契税66127.92元),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增值税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教育费附加0元,地方教育附加0元,土地增值税0元,印花税0元。

经查,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7民终2153号民事判决书及法院调取证据表明,2018年6月2日你与买方黄娴及居间方金华市千企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你将其位于金华北二环西路2999号御园的房屋转让给黄娴,其真实转让价格为3380000元。你取得财产转让所得3380000元,减除财产原值2204264元及合理费用66127.92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109608.08元,应追缴你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21921.62元(1109608.08*20%)。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房产交易申报单、房产交易信息登记表、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法院民事判决书、房地产买卖协议、二手房买卖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少缴的个人所得税221921.62元处0.6倍的罚款共计133152.97元。

以上罚款合计133152.97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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