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转内销,增值税进销项如何处理
2025年06月0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秦燕
出口转内销,是因受多种因素影响,本应出口或者已经出口境外的产品改变销售途径,由国际市场转向国内市场,通过转内销的方式获得商品出售的新渠道。据统计,2024年我国有出口实绩的数十万家企业中,接近85%的企业同时开展内销业务,内销金额占销售总额的近75%。在出口转内销的过程中,出口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处理尤其值得关注。
一般情况下,应先补缴已退税款
出口转内销,涉及两项业务——出口和内销。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一般来说,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可以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退还出口货物劳务在国内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具体涉及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两种。在出口转内销过程中,出口企业需要先补缴已退(免)税款,再按规定进行国内市场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具体来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明哥注】,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进一步明确,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出口企业报关离境的货物发生退运,应按规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未申报退税的,无须特别处理。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按规定撤销退(免)税申报。已办理退(免)税的,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出口企业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出口企业应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发生内销时,按内销实际不含税销售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2025年1月,A外贸企业出口一批集成电路产品,适用增值税征税率、退税率均为13%,该批货物实际离岸价(FOB)折合人民币660万元,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0万元,其应退税额=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500×13%=65(万元),A企业已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2025年3月,因国外客户破产无法收货,货物退运至国内销售,内销价为620万元(含税)。这种情况,就属于已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A企业需要补缴已退税款65万元;在内销时,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620÷(1+13%)×13%=71.33(万元)。
实务中,一些特定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类:一是出口已被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如出口铝材、铜材等部分钢铁产品,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货物。二是通过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伪造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等方式出口的货物,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备案单证(如出口合同、运输单据、报关单等)存在虚假或伪造的情况等。三是其他特殊情形,如企业因骗税被税务机关暂停退税期间的所有出口货物等。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免抵退税办法下,进项税额仍可抵扣
增值税免抵退税、免退税办法两种退税办法的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截然不同。其中,在免抵退税办法下,生产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参与出口和内销业务的抵扣,在发生出口转内销时,不需要对进项税额的抵扣用途进行单独处理。
在免抵退税办法下,进项税额的处理涉及“抵”和“退”两个环节,其核心逻辑是通过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和退还未抵完税额,实现出口货物的零税率。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优先用于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抵”后仍有未抵完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计算应退税额。也就是说,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参与内销应纳税额抵扣。
例如,B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出口一批空气炸锅至美国,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700万元,退税率为13%。由于美国加征关税,客户取消订单,B企业决定将这批货物转为内销,含税售价565万元(增值税率13%)。当期进项税额合计为5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0。假设企业当月无其他业务发生。
出口时,由于当月无内销业务,B企业当期应纳税额=0-50=-50(万元);免抵退税额=700×13%=91(万元);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均为50万元,B企业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91-50=41(万元)。
出口转内销时,B企业应冲回原出口收入700万元;计算内销销项税额565÷(1+13%)×13%=65(万元);调整免抵退税额,因出口货物已转内销,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0;当期应纳税额=65-50=15(万元)。
免退税办法下,进货凭证可转为抵扣用途
与免抵退税办法相比,免退税办法的退税计算更直接,进项税额的处理仅涉及“退”,即退还其采购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国内购进的货物与出口货物相比,物理形态保持一致,数量对应关系清晰,在出口环节免税,并退还采购环节的已纳税额,符合出口退税零税率原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对应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用于退税用途,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在出口转内销时,需将相应购货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入允许抵扣范围。
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转内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合法扣税凭证,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对应的进货凭证转为抵扣用途。
例如,C外贸企业于2025年1月购入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万元,税额为1.3万元。该货物原计划出口,但因市场变化,企业决定转为内销。货物转为内销后,C企业应在发生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在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对应的进项税额1.3万元转入允许抵扣范围,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内销业务的销项税额。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处理出口转内销业务时,进项税额管理需关注抵扣特殊规定、单证管理、涉税处理时效性等风险。抵扣规范方面,企业需按规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关注进项抵扣凭证是否合法、异常凭证处理是否合规等。单证管理方面,企业需关注退运相关的协议、质检报告、退运货物的报关单等单据是否真实。涉税事项处理时效性方面,企业需关注转内销证明的申请、证明对应进项税额抵扣申报等涉税事项办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时效性要求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出口产品退运返销
原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2025年06月0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余贝
退运返销,是常见出口转内销的情形之一。比如,企业出口的货物被国外买方退货,该批货物按海关规定办理退运进口手续,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需补缴已退的出口退税款)。货物入境后,将符合标准的货物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那么,企业的出口产品退运返销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应重点关注什么呢?
典型案例
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外贸公司,2025年1月,购进一批用于出口的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额为6.5万元。2025年1月,甲企业将该批货物出口,实际离岸价(FOB)折合人民币60万元。该货物征税率13%,退税率13%。2025年3月,该批货物退运后转为内销,甲企业取得含税销售额67.8万元。
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补缴已退税款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15号公告同时明确,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纳税人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在增值税处理方面,出口企业需要在内销时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关注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具体来说,当退运货物在国内实际销售时,按内销规定申报增值税;税率应按该货物在国内销售时应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13%、9%等)确定,不能按原出口时的退税率确定。需要注意的是,该批货物最终在国内实现了销售,增值税链条得以延续。据此,这批货物对应的国内采购环节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用于抵扣企业销项税额。
本案例中,甲企业应冲减原出口退税,应补缴退税款即原已退税额为50×13%=6.5(万元);内销不含税销售额为67.8÷(1+13%)=60(万元),销项税额为60×13%=7.8(万元);甲企业办好转内销手续后,原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转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该批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5万元。
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出口企业应在发生退运的当期,即货物实际退回且所有权转移回企业时,冲减销售收入。在国内实际销售时,按正常内销确认销售收入。退运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合理支出,凭合法凭证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案例中,甲企业应冲减原外销收入60万元,确认内销不含税收入67.8÷(1+13%)=60(万元)。同时,冲减原出口成本50万元,先确认库存商品50万元;待库存商品销售后,确认内销成本50万元。
风险防控建议
笔者建议,发生退运返销业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开展常态化自查、加强规范化管理、组织专业化培训等方式规避相关风险。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重点核查出口报关单信息(如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与内销合同、发票及收款凭证的关键要素一致性;确保留存退运协议或质检报告等资料,以佐证业务真实性;确保内销货物的关键信息与原始出口申报一致,避免因“货单不符”被质疑骗取出口退税或偷逃内销税款。
同时,企业应为转内销业务设立独立科目或辅助核算项,准确核算出口与内销(尤其是转内销部分)的收入、成本及税金,确保相关原始凭证(如补税凭证)完整归档,做到账实相符、有据可查。企业还可定期对业务、关务、财务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可涵盖最新出口退税政策(特别是视同内销征税情形)、内销票据开具规范、海关商品归类与完税价格监管要求等,提升各环节人员的专业能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余姚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