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请问我公司针对平台客户对我企业提供服务不满意的投诉问题,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的形式给到客户进行补偿,该网络红包可以提现,请问该部分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答复:
是的,属于企业向非员工个人派发现金网络红包,需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且税款应由你公司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若红包是消费券、优惠券等非现金形式(仅限购买本企业商品/服务),则属于价格折扣,不征税。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 年第 74 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