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出口干制香菇13000千克、干制木耳17856千克、干制食用菌13025千克…,实际出口干制香菇5千克、干制木耳15 千克、干香菇梗净重10千克…,进项发票是否虚开、出口到哪里、资金流是否闭环?
詹某、陈某、詹某 、胡某丁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5-05-27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豫1323刑初9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伟,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上饶镇,现住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8月12日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4年8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2021年1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8月13日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3年11月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荣,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饶洋镇,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4年5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现住在河南省西峡县紫金街道办事处礼堂路。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8月12日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3年5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伟、陈某、詹某荣、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丽独任审判,于202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伟、陈某、詹某荣、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西峡县某泰香食品有限公司会计胡某介绍西峡县丰泰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华(已判决)、西峡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另案处理)和广东省深圳市办理出口业务的詹某伟、詹某荣、陈某合作虚假出口业务,利用西峡县某泰香食品有限公司、西峡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业务资质,签订虚假出口合同出口货物。
(1)2019年10月26日,西峡县某泰香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干制香菇13000千克,出口合同号为FTX19037,报关行为深圳港兴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报关单号为531620190167036325,单价23美元,价值299000美元。被深圳大鹏海关查获实际出口干制香菇5千克。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税务局计算该单货物出口成功可骗取税款12.1469万元。
(2)2019年11月7日,西峡县某泰香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干制木耳17856千克,出口合同号为FTX19041,报关行为深圳市百兴报关有限公司,报关单号为531620190167108627,单价16.8美元,总价299980美元。被深圳大鹏海关查获实际出口为干木耳30件,每件毛重21KG,净重为15KG。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税务局计算该单货物出口成功可骗取税款18.773058万元。
(3)2019年11月7日,西峡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干制食用菌13025千克,出口合同号为GR19034,报关单号531620190167108439,总价299575美元。被大鹏海关查获实际货物为干香菇梗,净重10千克。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税务分局计算该单货物出口成功可骗税款27.431513万元。
2.2019年,西峡县菇林食品有限公司、西峡县乐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西峡县农家乐食品有限公司、西峡县森旺食品有限公司、西峡县奕新成食品有限公司和广东省深圳办理出口业务的詹某伟、詹某荣、陈某合作办理虚假出口业务,利用上述公司出口业务资质,签订虚假出口合同出口货物。
(1)2019年11月7日,西峡县乐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出口干制食用菌17550千克、17604千克,出口合同号为LJ190054、LJ190053,报关单号为531620190167108632、531620190167108644,总价分别为298350美元和299268美元。被大鹏海关查获实际货物为干香菇梗,净重分别为7.4千克、7.9千克。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税务分局计算该两单货物出口成功可骗税27.403402万元、27.319342万元,共计54.722744万元。
(2)2019年11月7日,西峡县菇林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干制食用菌17550千克,出口合同号为GL190043,报关单号531620190167108441,总价为298350美元。被大鹏海关查获实际货物为干香菇梗,净重10千克。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税务分局计算该单货物出口成功可骗取税款27.319342万元。
(3)2019年11月7曰,西峡县农家乐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四单干制食用菌17550千克、19530千克、19440千克、17415千克,出口合同号分别为NJL19037、NJL19036、NJL19035、NJL19038,报关单号分别为531620190167108600、531620190167108616、531620190167108597、531620190167108618,总价分别为298350美元、283185美元、281880美元、296055美元。被大鹏海关查获实际货物为干香菇梗,净重分别为8千克、10.1千克、9.7千克、9.4千克。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西峡县税务分局计算该四单货物出口成功可骗税款分别为27.109194万元、27.319342万元、25.930712万元、25.811216万元,共计106.170464万元。
(4)2019年11月7日,西峡县森旺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干制食用菌17550千克,出口合同号为SW19005,报关单号为531620190167108629,总价为298350美元。被大鹏海关查获实际货物为干香菇梗净重10千克。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税务分局计算该单货物出口成功可骗取税款27.319342万元。
(5)2019年11月7日,西峡县奕新成食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干制食用菌17577千克,出口合同号为YXCSC19028,报关单号为531620190167108603,总价为298809美元。被大鹏海关查获实际货物为干香菇梗,净重6.3千克。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税务分局计算该单货物出口成功可骗取税款27.361372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詹某伟在深圳市龙岗区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4年5月16日,被告人詹某荣主动到西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18日,胡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关于西峡县某泰香食品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出口的相关资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记录表、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合同、西峡县税务局出具骗取出口退税情况等书证;同案人李某华等人的供述;被告人詹某伟、陈某、詹曾荣、胡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詹某伟、詹某荣、陈某、胡某违反国家出口退税的法律法规,以假报出口的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伟、詹某荣、陈某、胡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詹某荣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詹某伟、陈某、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詹某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詹某荣,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詹某伟、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詹某荣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詹某伟、陈某、詹某荣、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1.2019年,西峡县某泰香食品有限公司会计胡某介绍西峡县丰泰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华(已判决)、西峡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另案处理)和广东省深圳市办理出口业务的詹某伟、詹某荣、陈某合作虚假出口业务,利用西峡县某泰香食品有限公司、西峡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业务资质,签订虚假出口合同出口货物。
(1)2019年10月26日,西峡县某泰香食品有限公司
申报出口干制香菇13000千克,出口合同号为FTX19037,报关行为深圳港兴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报关单号为531620190167036325,单价23美元,价值299000美元。被深圳大鹏海关查获实际出口干制香菇5千克。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税务局计算该单货物出口成功可骗取税款12.1469万元。
(2)2019年11月7日,西峡县某泰香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干制木耳17856千克,出口合同号为FTX19041,报关行为深圳市百兴报关有限公司,报关单号为531620190167108627,单价16.8美元,总价299980美元。被深圳大鹏海关查获实际出口为干木耳30件,每件毛重21KG,净重为15KG。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税务局计算该单货物出口成功可骗取税款18.773058万元。
(3)2019年11月7日,西峡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干制食用菌13025千克,出口合同号为GR19034,报关单号531620190167108439,总价299575美元。被大鹏海关查获实际货物为干香菇梗,净重10千克。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税务分局计算该单货物出口成功可骗税款27.431513万元。
2.2019年,西峡县菇林食品有限公司、西峡县乐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西峡县农家乐食品有限公司、西峡县森旺食品有限公司、西峡县奕新成食品有限公司和广东省深圳办理出口业务的詹某伟、詹某荣、陈某合作办理虚假出口业务,利用上述公司出口业务资质,签订虚假出口合同出口货物。
(1)2019年11月7日,西峡县乐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出口干制食用菌17550千克、17604千克,出口合同号为LJ190054、LJ190053,报关单号为531620190167108632、531620190167108644,总价分别为298350美元和299268美元。被大鹏海关查获实际货物为干香菇梗,净重分别为7.4千克、7.9千克。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税务分局计算该两单货物出口成功可骗税27.403402万元、27.319342万元,共计54.722744万元。
(2)2019年11月7日,西峡县菇林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干制食用菌17550千克,出口合同号为GL190043,报关单号531620190167108441,总价为298350美元。被大鹏海关查获实际货物为干香菇梗,净重10千克。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税务分局计算该单货物出口成功可骗取税款27.319342万元。
(3)2019年11月7曰,西峡县农家乐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四单干制食用菌17550千克、19530千克、19440千克、17415千克,出口合同号分别为NJL19037、NJL19036、NJL19035、NJL19038,报关单号分别为531620190167108600、531620190167108616531620190167108597、531620190167108618,总价分别为298350美元、283185美元、281880美元、296055美元。被大鹏海关查获实际货物为干香菇梗,净重分别为8千克、10.1千克、9.7千克、9.4千克。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西峡县税务分局计算该四单货物出口成功可骗税款分别为27.109194万元、27.319342万元、25.930712万元、25.811216万元,共计106.170464万元。
(4)2019年11月7日,西峡县森旺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干制食用菌17550千克,出口合同号为SW19005,报关单号为531620190167108629,总价为298350美元。被大鹏海关查获实际货物为干香菇梗净重10千克。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税务分局计算该单货物出口成功可骗取税款27.319342万元。
(5)2019年11月7日,西峡县奕新成食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干制食用菌17577千克,出口合同号为YXCSC19028,报关单号为531620190167108603,总价为298809美元。被大鹏海关查获实际货物为干香菇梗,净重6.3千克。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税务分局计算该单货物出口成功可骗取税款27.361372元。
上述,被告人詹某伟、陈某、詹某荣参与了指控的全部12起犯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税务局的计算犯罪数额约301.3万元,胡某参与了前3起犯罪,犯罪数额约58.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伟、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胡某被传唤到案,詹某荣经詹某伟、陈某的劝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关于西峡县某泰香食品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出口的相关资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记录表、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合同、西峡县税务局出具骗取出口退税情况等书证;同案人李某华等人的供述;被告人詹某伟、陈某、詹曾荣、胡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已在开庭审理中出示并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伟、陈某、詹某荣、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且提出的量刑情节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某伟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詹某荣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卢艳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