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相关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房产税方面
因为并无统一规定,所以大致两种标准。
(一)多退少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对工程决算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房产,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暂估入账,并以暂估入账价值计算交纳房产税。工程决算后,纳税人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实际决算金额调整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并于工程决算之次月,对工程决算前己纳的房产税与依实际决算金额计算的应纳房产税之间的差额,办理多退少补手续,但不计算征收滞纳金。
甘肃、黑龙江持此类似观点。
(二)不再追补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天津执行标准与此大致相同。
实务工作中,这个情况可直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