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培训学校预收培训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复:
培训学校预收培训费是即时纳税:
也就是当培训机构提前一次性收取培训费用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即时发生。这意味着,无论课程是否开始交付,均需全额确认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
若是跟学员签订了分期收款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缴纳增值税。
比如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约定培训费4万元分4个月收取,每月1万元,且未提前开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按每月收款时分别确认,而非预收时一次性缴纳。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注意一:
预收培训费系属于“销售服务过程中收讫销售款项”的情形,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缴纳增值税。
注意二:
好多财税人员存在一个误区:
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同时,若已经开始提供了授课服务,则理解是属于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那么收讫款项的当天就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若收取预收款时并未提供授课服务,那么并不是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的情形,此时并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上述理解属于对政策的理解错误,估计是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混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