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请问:企业销售货物,目前仅仅是预收款了但是货物并未发出,所有权也未转移给购买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
销售货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
这里的“发出”,代表了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发生转移。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稽查案例: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山东111线缆有限公司,你单位2021年-2023年,你单位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部分货物未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未申报销项税额,涉及金额1,284,254.6元;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及产品购销合同未申报印花税,其中2021年涉及金额355,772,697.01元,2022年涉及金额138,857,726.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2023年增值税81,508.16元。应补缴2021年-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944.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补缴2021年-2022年印花税127,56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2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7,740.12元、202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801.00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其处罚款133,277.0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