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纳税人咨询出口货物转内销的税务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一起来跟申税小微了解一下吧~
01
适用企业与常见适用情形
外贸企业发生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02
操作流程详解
材料准备
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时提供)。
4
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时提供)。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系统操作指引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完成以下步骤:
01
数据录入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点击“新增”后,填写“发票信息”“销货信息”等内容,核对后保存。


也可选择“按发票批量生成”,勾选相应发票,点击“确定”后进行数据补录,完成采集。


02
数据自检与提交
数据自检与提交:勾选数据并点击【数据自检】根据系统反馈修正错误。

确认无误后提交申报,系统生成受理回执。

03
审核跟踪
通过【退税审核进度查询】模块查看审核状态,上海市承诺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流程。

审核通过后,下载《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电子版或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证明。
进项税额抵扣勾选并确认
1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勾选抵扣
在抵扣勾选功能页面内,点击【更多查询】展开更多查询条件,【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是否为转内销凭证】选择“是”,【转内销证明编号】填写已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编号,点击【查询】后,勾选操作区将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然后选择需要勾选的发票并进行确认。
2
抵扣时间
需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3
违规处理
若税务机关事后发现增值税凭证不实,需对已抵扣税款做转出处理。
03
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情形
1. 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
2. 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