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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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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7-11
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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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苏科高发〔2025〕124号  发布时间:2025-07-01   
 

点击正文.pdf

 

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苏州工业园区科创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5〕137号)要求,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就我省做好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属地化管理、省级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依托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评价条件和指标、评价工作流程以及评价入库企业监督管理等按照《评价办法》和

《工作指引》执行。各设区市、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实地核查、入库企业抽查以及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核实处理等。

二、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登录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参评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在线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不得弄虚作假,确保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不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三、评价工作要求

(一)强化审核责任。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对参评企业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和指标条件符合情况进行核验,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参评前一年及当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

 

推荐入库。本年度参评企业如存在以下情况,评价工作机构须在公示前开展实地核查,在评价系统填写实地核查结果并做好核查材料留存:

  1. 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 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 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4. 首次参评的企业。

(二)积极组织申报。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充分挖掘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评价,加强评价入库工作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组织等工作协同,积极与同级工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联动和合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评尽评”。本年度最后一批企业参评提交截止日期为9月30日、评价工作机构审查提交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评价工作机构须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当月参评企业信息的审核和提交。

(三)开展抽查监督。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积极开展日常巡检监督,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已入库企业,及时在评价系统申请撤销入库登记编号。被撤销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本年度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集中抽查,对不符合条件、不配合抽查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各地评价工作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

 

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实地监督指导。

(四)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评价工作时要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把好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关口,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承担评价工作的科技管理部门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徐华、张逍越联系电话:025-83232218

联系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周萍、唐余康联系电话:025-83232318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江苏机械大厦2003室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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