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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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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7-10
2025-07-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
国办发〔2025〕25号  发布时间:2025-07-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扩大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范围。各地要持续深化政银合作,积极拓展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合作银行范围,优化业务流程,进一步提升贷款便利程度。

(二)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力度。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对相关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最高提至不超过9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由不超过30%最高提至不超过5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底。

(三)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激励企业扩岗吸纳就业

(四)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补贴由企业申请,申请期限至2025年12月底。企业领取补贴后,要尽快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具体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加力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对吸纳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统筹地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扩大以工代赈政策覆盖范围和项目实施规模,指导地方在县域范围内谋划实施一批城乡融合发展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充分挖掘工程建设、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各环节用工岗位,广泛吸纳相关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就业。

三、做好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七)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相关企业可通过组织职工在岗培训等多种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

(八)加大重点群体培训力度。深入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优先组织相关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培训机构目录,结合培训意愿、市场需求、技能基础等,分类提供家政托育、新兴技术、智能制造等不同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差异化职业培训补贴。

(九)鼓励技工院校招收相关失业人员。鼓励各地将相关失业人员中有提升技能意愿的青年、农民工纳入技工院校招生范围,适当放宽招生年龄限制,帮助提升职业技能。指导技工院校开设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定向培养班、企业冠名班培养。

四、优化就业服务促进匹配

(十)加强企业用工指导。为重点相关企业配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专员,“一企一策”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强化政策落实。

(十一)开展就业岗位定向投放活动。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动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归集相匹配的就业岗位,向相关城市、园区、企业集中投放。加密“小而美”、“专而精”的招聘活动举办频次,分类发布招聘岗位信息,支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精准推送,让就业服务更加可感可及。

(十二)完善困难毕业生实名帮扶机制。省级教育部门汇总并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尚未落实毕业去向的困难毕业生信息,建立“一对一”实名帮扶台账,有针对性地为每名困难毕业生推荐3个以上优质岗位。困难毕业生离校前,由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展就业帮扶、推荐岗位信息;离校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就业的困难毕业生建立实名帮扶台账,提供“1131”就业服务(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及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持续做好跟踪帮扶。

(十三)支持为困难人员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相关就业困难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五、强化就业援助兜牢底线

(十四)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劳动者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十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按规定兑现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六、开展就业监测防范风险

(十六)强化就业形势监测。聚焦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群体,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加强数据比对,定期分析研究,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供需变化。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七、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强化稳就业政治责任,跟踪调度存量政策落实,不断完善稳就业的政策工具箱,既定政策早出台早见效,根据形势变化及时推出增量储备政策。要坚持就业优先,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高效做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要加强就业影响评估,出台重大政策、实施重大项目前,要充分评估对岗位创造、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的影响,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

(十八)强化资金使用监管。要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支持落实稳就业政策。强化就业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防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持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九)强化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指导公共机构、市场机构科学发布岗位资讯、行业信息、职业预测等信息,选树一批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稳岗扩岗的典型企业、典型人物、典型经验,增强市场信心,引导广大劳动者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创业。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7月3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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