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海南财税法规
1itlr6lkgpbhl
全文有效
2025-07-22
2025-07-22
103x3hogrt3li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琼办发〔2024〕61号  发布时间:2024-12-31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八届五次全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海南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深化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法律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7年底,我省法律服务机构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法律服务队伍规模不断扩大。打造3—5家执业律师300名以上、品牌效应突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培育20家海南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成1—2家全资质、高水平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引进2—3家境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培育1—2支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团队,以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到2030年底,法律服务业的整体竞争力有明显提升。培育10家以上全国一流的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和商事调解机构,培育5家全国性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推动本地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2—3家分支机构,建成500人以上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形成多元化、高层次的法律服务供给体系,建成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并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法律服务业聚集高地。

二、推动法律服务业集成创新

(一)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坚持先行先试,创新律师事务所设立机制,支持律师事务所在法务区或者重点园区设立分所。鼓励在境外设有一定数量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国际性管理机构。引导本省律师事务所走专业化、国际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道路,培育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综合大所和“专精特新”型律师事务所,形成“总部引领、大所做强、中所做优、小所做精”的行业发展新格局。

(二)加强商事仲裁专业化、特色化建设。推动仲裁机构队伍、业务专业化发展,支持从境内外遴选、引进专业人士担任仲裁机构决策或执行机构组成人员。鼓励仲裁机构设立海事海商、金融等专业性仲裁工作平台,制定专门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挥行业协会规范指引作用,推动仲裁协会组建海事海商、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生态环保等领域的专业委员会。持续加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试点建设,支持仲裁机构之间开展良性竞争与合作,条件成熟的可以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联合,建立区域性仲裁工作平台,打造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推广“互联网+仲裁”模式,实现网络远程仲裁和仲裁案件信息化管理。

(三)优化公证服务利企便民。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作用,通过信用体系和现代科技叠加拓展公证应用场景,打造公证“服务链”。畅通公证机构与政务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降低办证成本,实现公证业务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审核、缴费。推行公证业务“全省通办”,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事项纳入“全省通办”范围。持续深化公证减证便民,进一步增加“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及其证明材料清单。推进公证资源跨区域有序流动,支持合作制公证机构在公证资源不足的地区或区域设置临时办证服务点。鼓励公证机构为知识产权保护、基层社会治理、乡村振兴等提供优质服务。探索开展符合中国国情并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公证机构新组织形式改革。

(四)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加强综合类全资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支持司法鉴定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列入省科技厅“揭榜挂帅”项目,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司法鉴定科技创新力。加强司法鉴定行业与公安、司法、检察、执法监督、保险监管等部门联系,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积极拓展非诉讼领域司法鉴定服务。

(五)促进商事调解高水平发展。支持建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规范设立登记程序,健全与国际调解规则相衔接的商事调解机制。鼓励聘请律师、仲裁员、法学专家等专业人员担任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充分利用法院诉讼费用减免杠杆,突出商事调解优先导向,进一步降低国内外商事主体选择调解解纷成本。建立商事调解员培训体系,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诚信评价体系。

(六)强化公益法律服务。推行法律援助“全省通办”,适时拓宽法律援助供给渠道,有序推行经济困难承诺制。开展法律援助“点援制”工作。支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实行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机构先鉴定后收费模式,鼓励司法鉴定机构按鉴定成本价收费。深化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将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纳入职称评审的考核范围。按照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将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职业与专业培训、涉外法治建设等执业成本计入相应会计科目,规范申报成本抵扣。

三、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七)加强法规政策支撑。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优势,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领域立法。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进一步创新律师管理制度。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的有效实施,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商事纠纷解决格局。制定海南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指引。按规定制定商事调解类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标准。

(八)完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支持仲裁、调解、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商事纠纷化解工作,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鼓励法律服务业与会计、税务、金融、保险、证券等其他服务业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形成“一站式”综合性法律服务。推广“公证+调解”模式的广泛运用。倡导有关行业组织、商会组织在涉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将仲裁、调解列为争议解决方式。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选取特色应用场景,探索符合航天、深海、种业等领域发展需要的纠纷解决机制。

(九)强化司法支持保障。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救济机制,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建立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支持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探索建立保全法院的集中管辖机制。发布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或典型案例,明晰仲裁司法审查规则,提高司法审查透明度。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收集证据的协助申请进行审查。强化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国际商事纠纷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调解达成商事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制作判决书。

四、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十)支持法律服务业国际化发展。支持本省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去”,鼓励本省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依托境外产业园区、海外商会等平台,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主动对接“走出去”企业。支持法律服务机构与有关国际组织、境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多领域、深层次交流合作机制,拓展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扩大法律服务朋友圈。鼓励仲裁机构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支持境外商事调解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业务。支持“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海口代表处等国际组织的发展,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际开展业务的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人才引进等政策扶持。

(十一)培育和引进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建立海南省涉外法律服务领军人才库和后备人才库,推荐优秀专业人才为重大涉外工程、重要国际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依托“候鸟”法治人才工作站,打造“实时对接+优质保障+智力输出”的全流程“候鸟”法治人才工作体系。探索与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涉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纳入“南海”人才开发计划,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境外法律服务人才在本省开展业务,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条件的,享受相应个税优惠政策。

(十二)促进法律服务行业交流。支持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省仲裁协会、省司法鉴定协会、省调解协会与境外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国际组织等开展交流合作,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等方式,为法律服务机构参与跨境法律服务提供更多平台和机遇。支持本省行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通过举办“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周”等各类法律论坛、研讨会、交流会,加强与国内外行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鼓励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举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国际法律服务功能、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有关主题活动。

五、规范法律服务行业发展

(十三)加强法律服务队伍政治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推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建立常态化政治学习培训机制,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各类学习培训必修课。优化法律服务业党组织组建模式,加快推进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促进法律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规范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建立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有效联动机制。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取缔非法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经营主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冒用或仿用律师事务所和以律师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开展业务的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推动其合法经营、有序发展。

(十五)加强监管和完善联动治理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自觉抵制违规炒作案件行为,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对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等法律服务行业乱象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法律服务业投诉惩处工作机制和不良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发挥违法违规惩处工作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社会监督质效。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业发展,按责任分工抓实抓细任务落实。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不断优化法律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强对法律服务业的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法律服务业的重要作用和发展成果,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