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广告投流费超过营业额的15%,也要交税了”这个出处是哪里?
解答:
早就有规定,只是以前存在争议而已。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很多电商企业,直播带货,给平台支付投流费,平台开具“信息技术服务费”等发票,全都税前扣除了。 结果,税务机关认为,虽然开的发票品名是技术服务费,其实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当年只能按营业收入15%的比例限额扣除,要求企业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因此,很多企业与税务机关就“投流费用”是否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产生争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7月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针对电商投“投流费用”明确适用《广告法》,“投流费用”性质愈加清晰、明确。对潜在广告受众基于模糊画像、分类、标记或者其网络地址、浏览记录等,运用人工干预、算法推荐等精准投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认定其受众具有不特定性,适用《广告法》。因此,所谓的“投流费用”,实质上就是“广告费”。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没有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前,很多税务机关已经按照经济实质认定“投流费用”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现在有了广告主管部门的权威适用指南,更加增强了执法的底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对于限额扣除的费用超过规定的限额,就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因此可能在汇算清缴时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还需要区分企业的行业性质,并不是所有企业超过15%都要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