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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者,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平台会员通过平台承接的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货运平台这部分支出可以取得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详见老戴后面会更新的网络货运平台税收政策篇。
那么最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也对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平台承接业务而发生的平台对从业人员的支出,明确了一项新的税前扣除凭证规定,这个规定,是否会影响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呢?
老戴想说,不会!我们先看看最新的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新规定针对的向平台内从业人员发生的支出,是限于从业人员的劳务报酬,而且税前扣除凭证中包括了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那么众所周知,从同样的上述16号公告官方解读第四条第二款可以明确,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那么网络货运平台的会员从平台承接的是什么服务?运输服务对吧,所以会员取得的所得属于什么?经营所得,而非劳务报酬所得,而且经营所得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不需要,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所以新规中的各项条件,对网络货运平台会员的业务均不适用,因此,对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前扣除事项未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详细的情况,敬请税友留言老戴后续会更新的网络货运平台税收政策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