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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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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湖北财税法规
1500vfhr7kqnp
全文有效
2025-08-18
2025-08-18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鄂评协〔2025〕50号  发布时间:2025-08-15   来源: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省评协对《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反馈表(附件3)Word版于2025年8月2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省评协邮箱,邮件统一以“章程意见反馈+机构名称”命名。
  联系人:梁棋
  电  话:027-87837801
  邮  箱:hbpas02@163.com
  附件:
  1.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2.关于《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8月15日

  附件1: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1999年1月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6年 3月15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2011年1月14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2018年4月26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2025年X月X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等依法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监督会员规范执业,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党委,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财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履行《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职责;
  (二)组织开展行业党建工作;
  (三)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行业宣传;
  (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六)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管理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
  (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本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依法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接受本会自律管理,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个人会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按规定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由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组负责审核: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届,且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会费管理办法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已于202X年X月X日经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

  附件2:
  关于《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省民政厅《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章程范本》),省评协对现行《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章程》于2018年4月26日省评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经省民政厅核准后实施。近8年来,《章程》对规范省评协运作、保证省评协履行职责、加强会员自律管理和服务、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一是党的二十大对“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作出新的全面部署,提出“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明确要求,《章程》应当体现“党建入章”的原则,作出必要的调整。二是《资产评估法》实施后,由于行业改革发展变化,行业治理和会员服务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章程》中予以规范。三是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全面实施,对省评协的自律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章程》应当贯彻《意见》精神,对自律管理作出新的规范。四是根据省民政厅要求,社会团体应根据省民政厅印发的《章程范本》修订《章程》、规范内容表述等。因此,省评协启动了《章程》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
  一是严格按照省民政厅《章程范本》进行章程修订;二是充分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精神,做好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内容的衔接;三是学习借鉴其他行业协会章程,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四是充分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努力使省评协成为定位准确、运行规范、监管有效、服务到位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
  三、基本框架
  修订后的《章程》分为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附则共八章60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包括省评协名称、性质、宗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住所等内容;
  (二)第二章“业务范围”。共1条,主要包括省评协依据《资产评估法》应当履行的职责、行业党建和行业规划等其他各项工作内容。
  (三)第三章“会员”。共7条,主要包括会员分类、入会的条件、入会的程序、会员权利、会员义务等内容。
  (四)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共27条,主要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和负责人的产生等内容。
  (五)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共9条,主要包括省评协经费来源、依法依规收取会费、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待遇等内容。
  (六)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共2条,主要包括章程修改的表决、审议,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等内容。
  (七)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共4条,主要包括省评协注销的程序、注销登记前需要清算、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等内容,
  (八)第八章“附则”。共3条,主要包括章程的表决通过时间、章程的解释权、生效日期等内容。
  四、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1.第二条。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将“本团体的性质:由湖北省内依法登记的从事资产评估的企业、资产评估专业人士及有关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修改为“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等依法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2.第三条。按照《章程范本》,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调整了本会宗旨的部分表述,增加了《资产评估法》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的依据。
  3.第四条。按照《章程范本》,增加了党建工作机构有关内容。
  4.第五条。按照《章程范本》,删减了重大事项提前报告的时间限制,调整了部分表述。
  5.第六条。按照《章程范本》,增加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容,并对部分表述进行调整。
  6.第七条。按照《章程范本》,增加了“水果湖街”,删减了“海山金谷天城小区2C栋1101室”。
  (二)第二章业务范围部分
  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增加了“(一)履行《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行业党建工作”“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等内容,删减了原(一)(四)(五)部分。
  (三)第三章会员部分
  1.第九条。按照《章程范本》,增加了“本会实行会员制”的内容。结合实际,增加了“会员管理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定执行”的内容。
  2.第十条。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借鉴外省评协章程,增加了“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本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的内容,删减了“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是本行业的相关经济组织”的内容。
  3.第十一条。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增加了“和有关证明材料”。
  4.第十二条。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增加了“(五)依法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中的“依法”字样。
  5.第十三条。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增加了“和各项规定,接受本会自律管理”“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个人会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的内容,删减了“遵守评估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内容。
  6.第十四条。按照《章程范本》,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删减了“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的内容。
  7.第十五条。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修改了部分表述。
  (四)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部分
  1.第十六条。按照《章程范本》,第十六条第二点增加了“常务理事”。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增加了“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内容。
  2.第二十一条。按照《章程范本》,增加了“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内容。
  3.第二十三条。按照《章程范本》,删减了“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内容。
  4.第二十四条。按照《章程范本》,删减了“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内容,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修改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5.第二十六条。按照《章程范本》,删减了“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内容。
  6.第三十条。按照《章程范本》,将“领导小组”修改为“选举工作组”。
  7.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按照《章程范本》,第三十二条“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修改为“应当于换届前向全体会员公示”,第三十四条“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修改为“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8.第三十五条。按照《章程范本》,删减了“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增加了“由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组负责审核”的内容。
  9.第三十八条。按照《章程范本》,“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修改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增加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届,且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的内容。
  10.第三十九条。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结合实际,“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11.第四十一条。按照《章程范本》删减了“(五)负责本团体资产、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工作;(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12.第四十二条。按照《章程范本》,细化了监事会的职权,修改后的职权为“(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增加了监事“不得兼任财务管理人员”,删减了“(一) 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和“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内容。
  (五)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部分
  1.第四十四条。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增加了“本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结合行业实际并借鉴外省评协章程,增加了“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会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按照《章程范本》,将“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修改为“本会会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2.第四十六条。按照《章程范本》,删减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内容。
  3.第四十八条。按照《章程范本》,“财政部门的监督”修改为“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4.第五十一条。按照《章程范本》,增加了“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的内容。
  (六)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部分
  第五十三条。按照《章程范本》,“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为“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七)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部分
  1.第五十四条。按照《章程范本》,增加了“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内容。
  2.第五十五条。按照《章程范本》,删减了“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将“终止前”修改为“注销登记前”。
  此外,修订过程按照《章程范本》对现行《章程》“本团体”表述均修改为“本会”。

相关附件:

1.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3.《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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