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白酒的生产企业,我们有向销售单位收取“品牌使用费”,请问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否需要缴纳白酒的消费税?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第三条的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白酒的生产企业,我们有向销售单位收取“品牌使用费”,请问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否需要缴纳白酒的消费税?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第三条的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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