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5〕1305号
高某(身份证号码:*****************):
事由:经我所核实发现,你投资的***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纳税人识别号:*********,已注销,以下简称***),2020年在***存续期间,存在人为故意设置条件错误适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进行避税的嫌疑,主要疑点如下:
一、存在人为故意设置条件错误适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情形
一是作为管理员工的持股平台,其合伙人数量达26人,具备一定规模,财务人员万某某同时在多家企业任职,具备事实上的建账及核算能力;
二是在***存续期间,仅开展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业务,股份转让资料与银行流水清晰可查,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
三是迁移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管辖后,生产经营范围发生极大变化,隐瞒了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实际情况。其迁移前主要经营范围为:企业投资、资产管理以及不含证券、期货、保险、金融业务活动的投资咨询服务与项目策划;迁移后主要经营范围变更为: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械设备等领域。
二、存在以少缴税款为主要目的的情形
***迁移至***后,没有开展实质经营,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通过人为故意设置条件错误适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以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一是迁移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管辖后,未实际从事上述变更后的经营业务;
二是经调查,未发现水电开户及缴费情况,无办公用品的支出记录。一家有26名合伙人的企业,办公场所仅一间办公室,场所较小,不符合营业常规;
三是经查询,未见从业人员在***辖区范围内的工资薪金支出和社保费缴纳记录;
四是经查询,***注册地址是园区托管地址,同一时间段与另1家企业注册在同一个地址;
五是报送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税务登记信息显示,***在***存续期间业务单一,仅进行了股份转让,存续时间仅为半年,在转让完成后便迅速注销,未见其有清晰合理的商业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八条和第十五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七条
通知内容: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请你自查,并提供资料说明企业迁移***、更改经营范围等一系列安排的合理商业目的和符合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果不能提供资料消除上述疑点,请按规定补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联系人:*** (手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办公室
税务机关(签章)
2025年5月7日
————
【晶晶亮读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