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时核定的转让价款包括了未分配利润,新个人股东取得受让股权前的未分配利润还要交个税?
答: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转让价款中包含了未分配利润,新股东取得受让股权后如何缴税呢?首先,我们要知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属于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分配利润的对价应包含在股权转让价款中,不能单独核算。这意味着新股东在取得股权时,支付的款项对价构成其取得股权的成本(计税基础)。
其次,在未来实际取得分红时,无论该分红来源于其持股前还是持股后的利润,只要是其作为股东身份取得的股息红利,均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这时大家可能就会有疑问,原来的股东不是已经交过个税了吗?为什么新个人股东还要再交一次,这不是重复征税吗!?
原来的股东交的个税是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应其转让的股权价值包括了企业的所有价值,当然也包括了未分配利润。但这从税法的角度来说,这是正对资产转让税目所征收的个税,而后续分红时,新股东取得的红利,是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税目所征收的个税。二者不是一回事!
当然,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被重复征税了,但是否有办法避免呢?有,比如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可以明确约定未分配利润的归属和处理方式,以避免后续可能的纠纷。例如,可以约定未分配利润归属于受让方,或者在股权转让价格中扣除未分配利润。此外,股东还可以通过税务合规计划,选择“先分配后转让”或“直接转让”的方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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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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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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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4年67号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