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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8-27
2025-08-27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印发 《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25〕15号  发布时间:2025-08-14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印发 《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25〕15号     2025-08-14

各州(市)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分行,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2025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的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在确保资金合理流动性前提下,可用于在各受委托银行转存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期存款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委托银行是指已为公积金中心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各项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的大额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控资金安全风险。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公积金中心履行资金存放管理主体责任,确保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六条 大额资金存放管理应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从严控制在银行开立专户的数量,不得以开展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选择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银行,应纳入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并根据资金性质、资金规模和存放方式采取集体决策或竞争性选择方式确定。具体频次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存放情况在年度内确定。

  增值收益专户存放的大额资金,可根据流动性需要进行测算后提交公积金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存放金额、存放方式。

  第二章 集体决策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开展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应当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在受委托银行间选择、确定。

  第九条 集体决策,是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公积金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一)选取备选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综合指标较好的受委托银行中,选取不少于3家银行作为备选银行。

  (二)集体决策。收集备选银行相关指标,对备选银行分别进行综合评分,并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三)内部公告。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相关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公积金中心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相关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三章 竞争性选择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开展定期存款,应当采取竞争性选择方式在受委托银行间确定。定期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竞争性选择,是指在符合条件的报名银行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定期存款银行。

  第十三条 参与竞争性选择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公积金中心的受委托银行。

  (二)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稳健,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开展大额资金定期存款,应科学预测现金流量,合理制定定期存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分期实施。

  (一)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

  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参与竞争相关事项。

  参与竞争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应大于拟选择存放银行数量2家及以上。

  (二)组织开展综合评分

  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评选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成员名单应当保密,并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等相关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公积金中心。

  (三)确定入选银行

  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定期存款银行,向入选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并将评选结果对外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合理控制银行数量及存款金额。其中:单期定期存款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银行;单期定期存款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选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当期存款金额的60%;单期定期存款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选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且第一名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当期存款金额的40%。

  第四章 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银行经营状况、业务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地方经济贡献度等。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业务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业务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能力和水平,以及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质量等情况;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及存款自律要求;地方经济贡献度指标主要反映参与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其中:经营状况指标不低于40%。

  (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

  第十七条 具体评分指标和标准由各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第五章 风险防控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与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参与银行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并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公积金中心领导以及相关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条 存款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取消该银行在以后三年内参与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的资格。

  (一)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行为的。

  (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资金存放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三)未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四)未按承诺存款报价利率办理存款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经营状况恶化的。

  (六)不能按规定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公积金中心账户的。

  (七)存在其他危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大额资金存放内部控制管理,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存款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定期存款资金转出和转入等,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接口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积金大额资金存放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检查,建立大额资金存放风险报告机制。

  云南省财政厅和各州(市)财政局配合做好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及各州(市)分行主要负责加强对本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公积金资金存放的业务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大额资金存放具体实施细则,对操作流程、具体评选方法、评分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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