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涉税中介还是要了解点“基本常识”
发布时间:2025-08-04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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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家税务总局在2025314日集中曝光6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后(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238901/content.html2025730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集中曝光4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242103/content.html)。从年初至今,国家税务总局已累计曝光10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对涉税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从已经曝光的案例看,个别涉税中介的违法违规行为简直就是毫无底线,在最基本的常识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就敢明目张胆地打着所谓“筹划”的旗号,害人害己,最终酿成大祸。

一、常识一——不能虚开发票

企业经营不能虚开发票,这是再简单不过的常识问题。一旦涉嫌虚开,不仅面临着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人还会涉及刑事处罚。

作为涉税中介机构,按说不可能连这点基本常识都不了解。

然而,就是有涉税中介机构敢铤而走险,自信“常在河边走,就能不湿鞋”。结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栽跟头。

年初至今公布的10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中,有7起都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7起涉嫌虚开发票的案件中,主要当事人要么已经被判刑(判刑最长的是阳泉市易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要么在等待判刑的路上(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或检查机关正在公诉)。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阳泉市易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杨某一人,法定代表人也是杨某,任某只是公司的监事。但从公开报道看,实际控制人任某被判处8年多的实刑,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杨某并未因此牵涉刑事处罚。

所以,实务中,很多实控人认为只要自己不当股东,躲在幕后就可以摆脱风险的想法,只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

二、常识二——不能虚假申报

有些涉税中介机构滥用地方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优惠,对所服务的客户进行所谓的股权架构筹划,将目标公司的个人股东调整为合伙企业。

目标公司实现盈利后,对合伙企业股东分红。由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合伙人缴纳,涉税中介机构对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按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享受当地个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优惠(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自2022.1.1起,独资合伙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必须查账征收)。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税中介将个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按经营所得申报,就属于虚假申报,通过偷换收入性质,达到所谓“节税”的效果,最终只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三、常识三——不能误导客户

有些涉税中介机构对税收政策一知半解,帮助投资人设立所谓的家族公司,通过家族公司持股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实现盈利后,将利润分配至家族公司,家族公司享受分红免税的税收优惠。

投资人通过将个人消费及家庭消费在家族公司报销的形式获取资金(中介误导客户:个人报销不需纳税),以达到所谓“节税”的效果。

殊不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公司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个人投资者需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当前的税收监管环境,这些小伎俩根本无法逃脱“以数治税”的“法眼”,所谓股东报销不需纳税就是对客户的严重误导。

四、常识四——不能无原则“筹划”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202471日正式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在5年内缴足。

为了抢客户,有部分涉税中介机构忽悠企业投资人低价购买知识产权,勾结评估机构将知识产权高价评估。投资人将高价评估后的知识产权再投资到公司,实现“注册资本实缴”的效果。

这种“低买高评”的注册资金实缴方案就是无原则“筹划”,不仅坑了企业,给客户带来巨大的风险,还带坏了行业的风气,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见《股东“低买高评”专利并作价出资的重大风险》。

小提示:随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标志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实现了从“政策引导”向“法治规范”转变,全面加强对涉税中介的规范管理也会成为税务机关日后的监管常态。警钟长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更要有底线思维,只有专业向善,才可能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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