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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海南财税法规
1itlr6lkgpbhl
全文有效
2025-08-26
2025-08-26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5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统一审核标准,规范办理流程,我局起草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登录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gjj.hainan.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征集调查”栏目,提出您的宝贵意见与建议。相关建议可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反馈,并请标注“规范提取业务”字样。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8月15日—8月21日

  电子邮件:gjc_hngjj@hainan.gov.cn

  信函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16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一楼104室提取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8-66160079

  税 屋附件:

  1.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市县管理中心、各处室: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统一审核标准,规范办理流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文件精神,现就提取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办理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含同一套住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办理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述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家庭所购房产在12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交易记录,申请人需在不动产登记过户满12个月后临柜申请办理。

  (二)申请人及配偶任意一方在12个月内变更两次及以上婚姻关系,且申请人非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的,需在结婚登记满12个月后,由申请人及配偶携带结婚证等材料要件共同临柜申请办理。

  (三)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申请人需在不动产登记过户满12个月后临柜申请办理。

  (四)申请人家庭以现金方式交易购买房产的,不予提取。

  三、申请人办理购买二手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与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购房总价或贷款金额不一致,不允许办理商贷约提业务,并按以下情形核定还贷提取金额:

  (一)申请人已办理购房首付款提取,再办理偿还商业贷款提取的,贷款金额按备案购房合同总价与首付款之差认定。可提取月还贷额=认定的贷款金额/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金额×月实际还款额。

  (二)申请人未办理购房首付款提取的,按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额核定还贷提取金额。

  (三)申请人已办理偿还商业贷款提取,再办理购房首付款提取,应按情形(一)重新核定还贷提取金额,已提取还贷金额超过重新核定的还贷金额的,超额提取资金应从首付款提取金额中予以扣除。

  四、申请人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撤销房屋备案或取消购房交易行为,应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提取业务审核标准,规范办理流程,防范违规提取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与稳健运行,更好地支持缴存人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此次新规针对异地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购买二手住房提取、购买二手住房还贷提取,以及购房提取后撤销备案或取消交易等四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异地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简化材料,便利群众

  新规明确,申请人办理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含同一套住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缴存证明或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这一调整,进一步简化了材料要求,减少了缴存人的办事负担,让跨区域住房公积金使用更加便捷。

  (二)购买二手住房提取:强化监管,防范异常交易

  针对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业务存在房产频繁交易、婚姻关系频繁变更、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情形,明确限制申请提取的时间,并规定现金交易购房情形不予提取。

  例1: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取得所购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在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之间,该房产共有2次及以上交易记录的(含本次),那么申请人在2026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例2:申请人A与B于2025年8月1日登记结婚,A或B任一方,在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之间变更过2次及以上婚姻关系的(含本次),B所购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没有A的姓名,那么申请人A在2026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购买二手住房还贷提取:明确金额核定标准,防范超额提取

  针对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与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购房总价或贷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不允许办理商贷约提业务,同时细化了还贷提取金额的核定规则:

  1.已办理首付款提取、再办理偿还商业贷款提取时,可提取月还贷额按“认定的贷款金额/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金额×月实际还款额”计算(认定的贷款金额为备案购房合同总价与首付款之差)。

  2.未办理首付款提取的,直接按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额核定还贷提取金额。

  3.已办理还贷提取、再办理首付款提取时,需按上述第1种情形重新核定还贷金额,若已提取金额超过重新核定的金额,超额提取资金应从首付款提取金额中予以扣除。

  此举通过明确计算标准,避免重复提取或超额提取,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四)申请人办理了购房提取,但在购房后撤销备案或取消交易行为,应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若再次购房,符合条件的,可按新购住房申请提取。

  三、执行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更好地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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