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采购方延期付款的利息,是否应按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这个问题曾一度引起进行了讨论,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法》,对于增值税计税基础的“销售额”定义,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调整为“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的表述,更是引起大家的关注。但是,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又看到进一步的解释“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所以,我们可能又回到了原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价外费用包括……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贵公司因采购方延期付款收取的利息,应作为货物销售的价外费用,按货物适用税率(如13%)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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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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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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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