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拆分收入享小微优惠,何以节节败退
发布时间:2025-08-08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文/大力税手法税团队
近半年来,税收风险监督与管理进入“实质性阶段”,对于通过拆分收入(也有的通过所谓的分账系统来操作)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屡屡出手整治,终于发现了这个隐藏挺深的避税套路!前几年,部分直播与带货网红通过设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方式,穷尽核定避税之法,结果如何,整治后几乎全军覆没,漏洞被彻底堵住,甚至连经营所得计个税的机会都没有了,直接套劳务报酬,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对税收利益的贪婪所带来的结果,只能是重拳治理了。
笔者发现,税务总局发布的查补税案件,以案促治效果甚佳!比如税务机关官方发布的一个案例: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及相关线索,依法查处了东至县荣*再生资源回收站暨盛*峰偷税案件。
经查,盛*峰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85家回收站,通过将本该是荣*再生资源回收站的经营收入拆分至85家回收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15.84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东至县荣*再生资源回收站及盛*峰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9.74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税务部门已将盛*峰及85家再生资源回收站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拆分经营、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税务部门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在持续优化税费服务的同时,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税收秩序。
笔者发现,税务机关在查处不当拆分经营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征收率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5%税收优惠政策,这是打破形式向实质挑战的重要开始,或者说是一个全新的风险“蓝海”,曾有伙伴之间探讨,拟想为客户打造一个30家小企业的“筹划之策”,听起来确实很美好,形式上发现不了什么,但是一旦被挑战,就难自圆其说了,尽管可以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角度来应对,但是遇到没有依据可讲、可保护的情形下,理亏及作为纳税人一方的被动局面就难应付了,活是一帮人做的,事是一个老板定的,甚至合同都是一个,如注册地址、财务、开票人员、负责人是一样的,公司也没有资产、没有人员薪酬支付、没有费用,就是人为收款、开具发票分开了,更何况现在税务总局的样本效应体现出来了,下面基层的税务人员就有“信心”了!什么空中分账、鼓励小企业发展,合法才是根本,国家也不会保护不合法的行为啊!凡此种种理由,估计应对起来,一般会面临“理亏词穷”之感!
那么,到底如何来恰当地理解商业自治下的自由与纳税遵从的“严谨评价”呢?笔者认为,很多企业管理人员并不清楚,往往是中介机构给出的意见,有时图省事、少花费用,一听下来自己就大胆地搞了起来!但其实玄机往往就是某个点、某个经验或法律思维意识,走捷径安排、偷懒未合规匹配业务、对商业模式过于简化的安排,往往会导致不利的结果出来。
一、框架基础先行
当我们用怀疑的眼光看问题时,往往发现哪里都是问题,特别是拿税收案例来套企业的情况时,看似一样的形式,应一样进行处理,但笔者认为,在基本的商业逻辑层面上,先要充分的了解与摸清楚,而不是上来就讨论“上层建筑”。
一个自然人股东、一个法人股东,能不能设立多个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商法并无限制,当前那些成功的企业家们,多有名下控制了达数百家的公司,有的虽然是别人的名字,但显然是自己实控的,设立多个公司运营,并不违法!税法当然也没限制,这是事情与法律的基础。
但为什么税收处理中,会发生让纳税人汇总计税的问题呢?比如个人年度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一个自然人有多个个体户、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人等,上述经营所得需要汇总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即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统算,由于这些主体并不计缴企业所得税的,而是统算到个人名下,个人是一个独立的不可分的主体时,对于同一类经营所得汇总,有其合理性在,毕竟也是为了防范规避“低税率适用”的漏洞。但公司却不一样,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有时公司还有别的投资人一起投资,法人独立性决定了不能将其穿透到个人股东名下进行统算的基本逻辑,但为什么现在对拆分收入套用小微企业优惠进行处理呢?这说明是人为形式上的操作,“实在看不下去了”,动用税收否定规则(其实还不叫反避税规则,而是直接用的偷逃的定性),这说明独立法人人格彼此混淆了,把应属于自己的收入拿回来,而其他不应得收入的主体本身就不应计缴税款,似乎是伸张正义了!
尽管有法理基础作应对,但是在税收规则面前,商法的逻辑有时并不见得得到认可,特别当经营与管理过程中过于混同,质疑之下,自然陷入被动局面。
但,法人独立性、收入对应性、责任独立性,仍将是应对这一问题的根基所在,主要是看如何处理的,如何展示的,如何说法的!
二、统一管理并无错,混同管理带来烦恼
民商法是基础,税法是在尊重民商关系约定,但具有调整权,比如现在的个人股权转让,即使是非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如果低于净资产额等相关情形的,对不起,一样的被调整的没脾气,尽管有解释的理由,但鲜有得到普遍性认可的,而往往只能缴税为变更的前置条件。但也甚少有人为此打官司或提起对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审查之类的诉讼。
税收所具有的独立性执法权,作为特别法所具有的专业性、专属性,甚至让司法机关也难作出专业性判断,毕竟术业有专攻,加之责任重大,涉及国家税款利益,在多数情形下,纳税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相对处于被动的一面,毕竟解释权的释放,反证的依据又在哪里呢?而现在,更多的涉税争议,并不是简单的条文适用的问题,而是对于事实的认定、依据的充分性、责任的追究等方面。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打着空中分账的技术幌子,当然是应得到有效的税收治理的,但,确实存在有理但不知如何讲通的情形,并不是“别人这么做的,别人补缴了税款,我就必须要补缴!”并不是这样的逻辑,或许别人也存在权益受到影响的情形呢?
对于拆分收入的情形,一面是利益的诱惑,比如某企业财务负责人拟打造一个集团交易架构,在同一栋楼上设立了数十家的子公司,而且彼此之间业务混同,根本没有商业逻辑性可言,人员职责更是混同的,能分得出来的就是财务人员看哪家开具发票!当然也有的企业面向消费者,存在大量无票收入,这时候更是“自由发挥”,天高任我飞啦!
目前来看,出现被调整的情形,要么做的太显眼了,要么太没有故事可讲了!人+资产+风险,能不能支撑起对应的收入,其实很多时候是有事实基础下的自圆其说。这里没有什么高深的道理、高大的理论,说什么商法自治也好,说什么国外的月亮圆或不圆也好,假的真的,这个最基本的事项搞清楚再谈理论。
对于实施集团化管理的母子结构,这种架构也是成熟的,并不一定非要将人员分到下面子公司发薪酬,集约式、平台式的成本优化管理,业务能发展起来,基于转让定价的收费方式,合理为上。只是有的企业往往控制销售额,互相腾挪、人为调节时间,这是有问题的。
三、应对解释无标准,在商言商先行
如果自己的业务有合理的业务基础关系存在,笔者发现有的企业上来就给税务机关讲困难、讲家国情怀、讲时代精神,这些有意义,但解决不了具体的问题,笔者认为,很多企业在写意见书、陈述书的时候,往往是纸上谈兵,东讲西讲,似乎是道德经一样,找不到什么实质性的内容。
比如笔者发现,有的企业的架构受到质疑,听闻也是业内培训专家的杰作,里面看不出来什么商业逻辑与功能、风险体现,妥妥的就是为设立来开发票、作收入的,也一样受到排查了!
  • 为什么有这样的架构,商业基础需求如何;
  • 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人员是如何安排的;
  • 属地是不是在一个地址,还是分地域的、分产品线的、分考核机制的等;
  • 经营所得是不是单纯为了分红目的;
  • 如果是个人股东,是不是有扣缴过个人所得税(分红20%个人所得税);
  • 相关公司的决议、第三方合作的材料、业务宣传材料等
至于有的企业采取直接拆收入分账的方式,隐蔽的会更深一些,那不叫拆分收入,是叫偷税少计税收入基数的问题了,性质更为严重。因为它的商业逻辑并不是一堆公司为某个客户提供服务、销售货物,而是其中某个主体提供,本来要以成本费用结转出来给相关业务合作方,结果直接从头抹账了,这显然是违背了基本的业务基础。当然,提供这样服务的供应商或机构们,现在可能还有着诸多侥幸,“一会半会查不到我们”!
当对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进行纵深“发现与打击”的情形下,何去何从?企业当然要先谨慎地评价当前正在做的事项,是不是有这样的问题存在,因为出问题往往是大概率的!组织架构、资产人员配置、收入成本独立核算、功能风险相协同等,甚至该加入小股东、考核机制的情形,也是非常有必要考虑的,将自己的商业逻辑与合理性体现出来,非常有价值。
未雨绸缪,亡羊补牢!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