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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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企业提供专利侵权诉讼法律服务是否符合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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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律所为境外企业提供专利侵权诉讼法律服务,因为侵权人是境内企业,所以诉讼是在境内进行的。境外客户支付诉讼相关服务费均从境外支付,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妇科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情况。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

4.鉴证咨询服务。

……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您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则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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