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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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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8-01
2025-08-0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5〕31号  发布时间:2025-07-29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29日

 

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权责清单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和其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权部门)的权责清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权责清单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数字赋能、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机制,实现全省各层级权责清单完整、准确、规范,确保标准统一、数据同源。

第四条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管理工作。

省级营商环境部门负责建设管理“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各级营商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级行权部门运用管理系统维护本部门权责清单数据。

第五条 行权部门之间权责事项归属发生分歧的,由营商环境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协调解决。

第六条 行权部门是本部门权责清单管理的编制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全面梳理行政权力事项并全部纳入本部门权责清单,对其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做好本部门权责清单数据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依法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超越权限行使或变相行使已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减少对应责任,不得推诿或怠于履行责任。

第八条 行政权力事项应当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内容作为依据,除涉及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单独作为设定行政权力事项的依据。

第九条 行政权力事项的权力类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备案和其他权力。

政府内部管理职权(包括部门自身管理、政府部门之间和层级之间的管理)、宏观管理职权(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及乡镇政府行政权力事项等,不列入权责清单。

第二章 权责清单数字化编制与公布

第十条 全省行政权力事项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是全省行政权力事项同标准编制、同标准管理的基础,是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的编制框架。

省级行权部门负责在管理系统统一编制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标准目录。省级行权部门负责标准目录的合法性审查,通过管理系统向省级营商环境部门报送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发布标准目录。

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由市级行权部门负责编制到标准目录中,设区的市级及所辖县(市、区)行权部门对应承接认领。

市、县两级行权部门对标准目录有补充修改意见的,应当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及依据,由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统一调整。各级行权部门梳理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不得超出标准目录范围。

第十一条 标准目录通过管理系统予以统一规范,省、市、县三级同一行政权力事项基本要素保持一致。标准目录要素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型、目录编码、权力设定及实施依据、实施层级、实施状态、实施机关、流程图等。

省级行权部门应当统一组织本系统市、县两级行权部门共同绘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应当反映工作实际流程并简洁、清晰、便民。

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由行政权力事项标准目录要素、行权部门信息要素及责任事项要素三部分组成,由管理系统统一编码,数字化动态调整。

各级行权部门应当在管理系统中按省、市、县三级行使层级承接认领标准目录中本层级本部门职权内的行政权力事项,填报行权部门信息要素及责任事项要素,编制形成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三条 行权部门信息要素包括承办机构、承办责任人、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法定具体责任。

第十四条 除涉密行政权力事项外,省、市、县权责清单应当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并动态调整。管理系统与省政务服务网应当互联互通,实现权责清单数据动态同源公布。

第三章 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及数据协同

第十五条 管理系统作为全省权责清单编制、调整和数字化管理的应用系统,是全省开展权责清单管理工作的唯一系统。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部门、行权部门应当统一使用管理系统管理权责清单,不得另行开发建设其他权责清单管理系统。

管理系统由省级建设,省、市、县三级应用,省级营商环境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管理系统权责数据采集共享协调机制。

各级行权部门应当确保权责数据质量,按照管理系统统一规范、统一标准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本部门权责数据,确保权责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

与管理系统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库,应当及时更新,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等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十六条 管理系统使用全省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登录,实行实名制管理。

行权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管理系统账号并充分授权,账号使用人对本部门权责数据的操作行为视为行权部门意见。

行权部门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向本级营商环境部门报送本部门权责清单工作分管领导及账号使用人信息,发生调整变化应当及时报本级营商环境部门备案,确保行政权力事项数据化操作规范和系统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严格与权责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一致性关联。权责清单调整的内容,有关清单要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章 权责事项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权部门应当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一)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部门规章颁布、修订、废止等情况,需要对应调整的;

(二)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新增、变更、取消的;

(三)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新增、变更、取消的;

(四)以省政府规章、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作出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调整的;

(五)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的;

(六)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决定调整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调整的。

第十九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形,需要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组织实施。

(一)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五项所列情形的,省级行权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完善标准目录,各级行权部门应当在标准目录更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对权责清单调整内容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报同级营商环境部门备案。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六项所列情形的,设区的市级行权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完善标准目录,该设区的市级行权部门及县(市、区)行权部门应当在标准目录更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对权责清单调整内容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报同级营商环境部门备案。

(三)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的,由行权部门向本级营商环境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供承接部门意见和承接部门具备承接能力的评估论证材料,经本级营商环境部门汇总后依法定程序报本级政府审定。自审定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责清单调整。

(四)行权部门调整权责清单涉及部门信息要素的,由行权部门自行调整。

第二十条 国家层面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食品安全、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重点领域,明确对已下放(委托)市、县级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需收回由省级或市级行使的,相关行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及时收回、组织实施,并报省级营商环境部门备案。涉及调整政府规章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对已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等特定区域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需收回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部门应当对本级和下级行权部门权责清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权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上级行权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权部门权责清单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行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营商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涉嫌违纪或违法的,依法依规依纪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管理且无法定依据行政权力,或者继续行使已经取消行政权力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承接上级取消、下放的权责事项,或者承接后不按规定执行的;

(三)编制权责清单存在故意隐瞒或者遗漏权力事项、责任事项的;

(四)权责清单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动态调整,或者未经有权机关同意擅自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变相实施行政权力的;

(六)未按照责任清单中的责任事项履行责任,或者推诿、怠于履行责任的;

(七)其他未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履行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驻本省单位(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权责清单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我省各类开发区权责清单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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