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5]77号
案件名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2018-2022年期间以会务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名义在账上列支费用,记账凭证后未附发票、审批单等报销资料,五年列支的费用合计198430611.62元。
个人所得税方面:
1、上述费用中,部分是以员工虚假报销的形式在账上列支费用发放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公司并未发生账上所列支费用相关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你单位2018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0115903.84元;
2019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874772.38元;
2020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785501.71元;
2021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947662.86元;
2022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698305.18元。
以上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金额合计34422145.97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员工2018年获得离职补偿金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790.00元。
综上,2018年-2022年你单位合计需补扣个人所得税金额合计34425935.97元。
截至2025年5月6日,你单位已补扣缴个人所得税13427716.14元,并已全部预缴入库;剩余20998219.83元个人所得税你单位无法补扣缴入库。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上述费用中,列支的费用24768631.45元无合法扣除凭证,需调增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多列成本5962489.04元,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962489.04元;2019年多列成本5531214.40元,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31214.40元;2020年多列成本3631713.76元,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31713.76元;2021年多列成本4979820.26元,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979820.26元;2022年多列成本4663393.99元,调增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63393.99元。
调整后,企业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变为20011122.11元。
(二)陈述申辩情况
在检查中,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对违法事实和拟处理处罚决定无异议。
(三)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你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已追回的税款13427716.14元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共计6713858.07元,对你单位无法追回的税款20998219.83元处应扣未扣税款1.5倍罚款共计31497329.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50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5-07-2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5-07-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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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调增后企业依然是亏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说明企业常年违法虚列费用的目的,只是为了让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但员工离职后,个税也补扣不回来,最终企业需要承担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