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税一稽罚﹝2025﹞5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内蒙古*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1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5-08-01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税务处理决定书》(巴税一稽处〔2025〕9号)认定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3年9月18日,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取得长沙片*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3份,发票代码:043002300111,发票号码21219260-21219282,发票品名:机械租赁费,金额合计2,277,227.70元,税额合计22,772.30元,价税合计2,300,000.00元。你单位财务人员因发现上述23份发票与实际业务并不相符故一直未将上述23份发票入账,但你单位已于2022年12月在记0009号凭证暂估入账2,300,000.00元计入管理费用-租赁费中,并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单位应调增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300,00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110,0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
小编认为:虽然企业处罚了,但至少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入账,仍通过预估的方式体现了扣除,这样可进可退,确实是会计人员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