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原创丨居民企业以非股权形式直接投资另一居民企业取得税后分红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5-08-26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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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甲地产公司有A、B、C三个地产项目,其中A、B两个项目为自营项目,C项目由于资金紧张,引入另一地产公司乙公司合作开发,甲公司出地,乙公司直接向C项目投资2亿元,双方约定C项目独立核算、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项目税后利润按甲乙双方各50%进行分配。五年后C项目进行清算,在扣除所有成本及税金后,应向乙公司分配利润8000万元。请问甲公司向乙公司分配税后利润8000万元乙公司能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税后分红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案例分析

我们先放下案例来看税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按照税法政策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以享受该项免税政策:

1、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属于居民企业;

2、该投资为直接投资,不能有夹层;

3、该投资性质必须为权益性投资。

 

在税务实践中,一般对条件1没有异议,而对条件2、条件3却产生了巨大歧义,主要分歧在于直接投资指的是什么?直接投资指的是直接股权关系还是资金关系?权益性投资是不是等于直接股权投资?基于此,目前主流意见分为两派:

一派认为直接投资就是直接股权投资,只有构成股权投资,在工商登记中载明为股东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另一派认为,在实践中直接投资不等于直接股权投资,也可能出现以契约形式出现的非股权权益性投资,这种投资方式在市场中也较为普遍,明确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符合税法政策中权益性投资的特点,也应当享受免征政策,且如对此类权益性投资征税存在明显重复征税的问题。

 

 

 

三、观点总结

由于目前税法政策并未明确直接投资关系一定就是股权投资关系,且税法政策中明确为权益性投资,不能局限理解为股权投资,权益性投资在实务中包括不限于股权投资,类似契约形式权益投资、永续债、创新企业CDR等都存在政策支持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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