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一规定延续了现行财税〔2016〕36号文的政策,即贷款服务(包括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仍不允许抵扣。
但是,不不允许抵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一规定延续了现行财税〔2016〕36号文的政策,即贷款服务(包括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仍不允许抵扣。
但是,不不允许抵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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