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用于捐赠的商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解答: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但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因此,企业外购商品捐赠存在两种情况:1、视同销售,不免增值税;2、扶贫捐赠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依照规定,购进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做转出。
综上所述,购买用于捐赠的商品,取得进项税额的,可以先抵扣进项税额;等到实际捐赠时,如果属于满足扶贫捐赠条件的,再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