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
01 定义
A 概述
法律文本中的定义方法有四个:分别是属加种差法、列举法、描述法、插口袋法。
属加种差法是最常见的定义方法,但不是所有概念都能给出属加种差法定义,所得税法下的所得就是其中之一。无论是国内的所得税法,还是国外的所得税法,都找不到所得的属加种差法定义。
所得税法找不到所得的属加种差法定义,不是起草者不想,而是技术上做不到。既然没有人可以给所得下一个令人满意的属加种差法定义,所得的定义只能寻求列举法和描述法了。
列举法就是列出概念反映的对象,或者列出概念外延范围外的对象,前者叫正面列举,后者叫反面列举。
B 美国作法
所得的正面列举定义。美国税法典第61(a)节列示了毛所得(Gross Income)包括的项目。
61节 毛所得定义
(a)一般定义
除了本分编另外规定以外,毛所得是指各种来源的全部所得,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服务报酬,包括小费、佣金、边际福利和类似项目;
(2)经营毛所得;
(3)财产交易收益;
(4)利息;
(5)租金;
(6)特许权使用费;
(7)股息;
(8)年金;
(9)健康保险和养老金合同所得;
(10)养老金;
(11)债务豁免所得;
(12)合伙企业毛所得划分份额;
(13)与逝者相关所得;以及
(14)源自遗产或信托所得。
61(a)节对毛所得做了非穷尽的正面列举,这是典型的正面列举定义手法。
所得的反面列举定义。美国税法典第102(a)节规定:
102节 赠予与继承
(a)毛所得不包括通过赠予、遗赠、遗嘱或者继承方式取得的财产的价值。
美国判例法给出所得的描述法定义。一般来说,毛所得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财富净增加。举债也会导致财富增加,但不是财富净增加,因为债务到期,因债务流入的经济利益需要偿还。借款引起的财富增加,不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所得。
二是实现。实现是财产潜在收益变成现金的意思。财富净增加是通过交易取得的。农民种地收获的粮食自己食用,农民财富净增加了,但不能认为农民取得了所得,因为没有交易发生。
张三花100万元现金购买一块土地,数年后,土地价值涨到200万元,张三财富净增加了,但也不能向张三征收所得税,因为没有交易。
所得实现须由应税事件触发,应税事件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所得的实现无从谈起。
三是对于交易中取得的对价,不受限制地自由处置。张三持有甲公司股份,张三将甲公司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对价是乙公司定向增发的自身股份,张三取得的乙公司股份须承受36个月锁定期限定。张三取得了乙公司股份,但在交易时点,不能自由处置乙公司股份,张三就不能确认股份转让所得。
四是可以计量。增加的财富不可以计量,当事人可以不确认所得。私募股权基金普通合伙人出资1%,但可以享受20%的分红权益。所得税法认为普通合伙人应该就取得的分红权益确认所得,但在出资时点20%分红权益的所得金额是多少,无法计量,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时点无需就分红权益确认所得。
除了第三个特征,国内税法还没有认同,其他三个特征,国内实操还是认同。
毛所得四个特征,也是毛所得确认的四个条件。
C 国内作法
国内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也找不到所得的属加种差定义,但可以找到所得的列举法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D 中美作法比较
中美两国税法都给出了所得的正面列举定义,但有所不同。美国给出的正面列举是非穷尽的,国内是穷尽的。
美国税法给出了所得的描述法定义,国内没有给出所得的描述法定义。
国内个人所得税法对所得作出了穷尽列举,站在所得税立法技术角度,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作法。预计以后立法会修订这一个作法,譬如增加其他所得类别。
理解所得定义意义重大,很多所得税争议问题,深层次分析,最后都是概念理解和识别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