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持有新三板公司流通股3个月后,该新三板公司退市,没有进入退市板块,直接变成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年后转让该股权,是否可以适用持股期限大于一年免征个税?
答: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个人在新三板公司退市后转让股权,无法适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即挂牌后取得的股票及孳生股)免征个税的政策,仅适用于公司仍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转让行为。若公司已退市且未进入退市板块,其性质变为非上市普通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属于 “挂牌公司”,因此财税〔2018〕137 号文的免税政策不再适用。
公司退市后未进入全国股转系统退市板块(如老三板),而是直接转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交易不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属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需按 “财产转让所得” 缴纳 20% 个人所得税,不区分持股期限。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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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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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37号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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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4年67号_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