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产税相关
房产税的缴纳主体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无偿使用情况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免租期间的情况:
财税〔2010〕121号,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土地使用税相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主体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483号: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包括行政村,但不包括乡】、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为纳税人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