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持股平台持股能否适用股权激励个税递延纳税?
我公司是一家非上市企业,对部分员工进行股权激励,采用的方式为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我公司股票,请问我公司的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有我公司的股票能否适用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及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的填报说明,均将激励对象以及选择递延纳税的纳税人限定为个人。
通过持股平台持股,就变成间接激励,不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