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向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的购买流量推广商品的支出,也就是“投流费”,这项费用能否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如何扣除?一起来看↓
答: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明确,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
按照上述规定,电商向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的购买流量推广商品的“投流费”,就被视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答: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答: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年度扣除限额的计算基础是企业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注意: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还应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答: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