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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代持股被司法拍卖,个税谁来缴?
发布时间:2025-09-01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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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乌税稽处〔2025〕127号
胡某某:(身份证号330324********0711)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29日对你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向项某某借款48,435,400.00元,并将持有的新疆地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8.63%的股权过户至项某某名下,由项某某代为持有。借款到期后,你未按协议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项某某对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公开拍卖,上述股权2022年1月6日以95,038,000.00元拍卖成功,并于2022年1月22日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本次股权拍卖所得款项共计95,038,000.00元,扣除执行费158,790.00元、拍辅费250,000.00元,剩余金额为94,629,210.00元。根据新疆地王实业公司2022年1月资产负债表记载实收资本为260,000,000.00元,该18.63%股权原值为48,438,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发布2018年主席令第9号修订)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之规定,2022年你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收入未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的个人所得税9,238,242.00元。
【备注:(94629210-48438000)*20%=
9238242元
】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收入未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的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依法追缴你2022年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收入造成少缴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的个人所得税9,238,242.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8月4日
——
【晶晶亮读后感】
代持股涉及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当代持股发生转让时,应该对谁征收个税呢?
从税务执法实践来看,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是实际股东,有的则认定是名义股东。
按照“实质课税”的原则,谁受益对谁征税,是符合法理的。但如何认定实际股东,因税务机关不具备公安部门的调查权限,
在调查取证方面难度很大,
可执行性很低。
目前实务中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如果有司法部门裁决等能证明实际获益人的情况下,对实际股东课税。如果没有,谁登记对谁征税,也就是对名义股东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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