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必须要转为收入确认为当期纳税所得额吗?
目前税务上并没有规定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必须要转为收入。
这里一个是没有规定三年,再就是没有规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必须要转为收入。
但是: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才要求转为收入。
因此:
证据链非常关键,你若是有证据链表明这笔款项虽然三年以上了,但是属于企业正常需要支付的货款,比如合同中有付款前、以及双方多次正对这笔欠款的核对催收、以及对方也未做坏账损失的证据等痕迹。
参考: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稽查案例:
稽查案例:陕西***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安税稽罚﹝2024﹞5号
处罚内容 …你公司未取得利息费用的合规发票及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未计入收入总额造成少缴企业所42,639.23元属于偷税行为,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2,742.48元。…
违法事实 2.企业所得税 ⑸经查,你公司自2020年起至2022年12月“应付账款-姜***”919,833.76元常年挂账未支付,应调增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19,833.76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11月11日)
问: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
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