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促进外商投资全球伙伴计划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上海市促进外商投资全球伙伴计划实施办法
(2025年修订)
为紧抓全球投资新机遇,统筹用好国际国内各种资源,进一步拓宽招商渠道,推动高质量外资招商引资,引进更多优质外资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球伙伴对象
上海市促进外商投资全球伙伴(以下简称“全球伙伴”)是指与我市建立招商引资合作关系,利用自身优势和行业资源,引荐符合上海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协助推进项目落地的企业、机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业服务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地产咨询顾问、提供智慧招商或产业数字化服务的运营商等。
(二)金融资本类: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产业基金等。
(三)产业链类:在行业中具有较深影响力、号召力、引领行业发展的企业,围绕其上下游配套环节形成产业集群,带动配套企业协同发展。
(四)商协会类:各类国际合作组织、功能性平台,各类商协会、行业协会等。
二、招募条件和选聘程序
(一)招募条件
1.申请全球伙伴的经营主体须依法设立,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
3.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二)选聘程序
1.市商务委发布全球伙伴招募通知,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市级部门或区(功能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市级部门、区(功能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至市商务委。
2.市商务委会同有关市级部门对经推荐的名单进行复审,择优遴选全球伙伴,在官方网站公示。全球伙伴资格一期三年,期满后可申请续聘,经市商务委会同有关市级部门确认后可延续。
3.对聘任期内未开展相关合作内容,无法继续主导或协助开展招商事务;或以全球伙伴名义从事与其职责无关活动并造成负面影响的,经市商务委会同有关市级部门确认,解除合作关系。
三、合作内容
(一)项目推荐。全球伙伴利用自身优势,引荐符合上海产业导向的优质外资项目,包括并不限于新设、并购、再投资、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或增能、商务楼宇招商等项目,协助推动项目考察、洽谈和落地。
(二)资源导入。全球伙伴发挥全球网络资源,协助组织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或商务考察对接,邀请潜在投资者和机构参与;协助导入境外资本,推动参与我市建设。
(三)咨询服务。与全球伙伴开展常态化交流,鼓励全球伙伴为上海在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研判外资发展趋势、制定招商服务政策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四、支持措施
(一)每年对全球伙伴开展项目招引、活动参与、资源导入等方面的成效,协助引荐项目的贡献度和影响力等情况进行评定,对优秀全球伙伴在市级活动上予以表扬。
(二)对表现突出的全球伙伴,由市商务委等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其主要负责人参评我市白玉兰友谊系列奖项等称号。
(三)积极推荐优质全球伙伴机构纳入我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目录,支持优质全球伙伴引进专业招商人才,符合条件的予以人才引进落户支持。
(四)符合条件的全球伙伴招商人员可以享受我市相关人才政策,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B 证)、外国高端人才(A 类)和外国专业人才(B 类)工作许可等。
(五)因招商引资工作需要,为全球伙伴的招商人员和招引对象往来我市开展商贸交流,在办理口岸签证、停(居)留证件、港澳多次往返签注、APEC商务旅行卡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商务委牵头成立上海市促进外商投资全球伙伴管理服务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全球伙伴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人才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政府外办、市出入境管理局,统筹推进“全球伙伴计划”,按职责分工负责全球伙伴的遴选确认、信息对接、服务保障等日常工作。
(二)协调推动项目落地。对由全球伙伴引进推进的重大外资项目,发挥我市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统筹推进项目准入、规划、用地、环保、用能、建设、外汇等事项,为项目落地提供最大便利。
(三)统筹资源配置。市商务委发挥外资统筹机制作用,对全球伙伴引荐项目进行统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根据区(功能区)产业特色和资源优势做好对接;定期向全球伙伴提供全市以及各区(功能区)招商引资政策、重点产业招商指南、重点投资促进活动等信息。
(四)加强宣传推介。各级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积极与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互动平台等合作,做好全球伙伴计划的广泛宣传,对全球伙伴和招商成效进行宣传报道,向全球阐释“投资上海”理念,讲好“投资上海”故事。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印发的《上海市促进外商投资全球伙伴计划实施办法》(沪商促进〔2023〕172号)和《上海市促进外商投资全球伙伴计划操作细则》(沪商促进〔2023〕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