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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浙江天力工具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30 09: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浙江天力工具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4〕161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4〕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24〕161号
浙江天力工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725885328H)
我局(所)于2023年9月26日起对你(单位)(地址:乐清市芙蓉镇特色工业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检查人员的稽查结果及协查材料等证据资料,你单位现已经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经检查人员到你单位注册地址进行核查,注册地已被其他单位使用,未发现有生产的迹象,你单位注册电话无人接听,稽查人员无法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等取得联系,相关税务文书经公告送达后,你单位仍未到案配合调查,你单位可以判定为走逃企业。现查明,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你单位于2015年5月至8月期间让上海安谷矿业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货物名称均是热轧优碳圆钢,发票票面金额合计6133613.07元,票面税额合计1042714.23元,价税合计7176327.3元,其中有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223162.28元)已经被开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发票。
2、你单位于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让上海锋韵实业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已经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货物名称均是热轧优碳圆钢、发票票面金额合计555555.62元,票面税额合计94444.47元,价税合计650000.09元。
上述涉案发票税额合计1137158.7元,你单位均已经向税务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抵扣,且已就涉案发票金额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入账使用。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已经构成了虚开发票,你单位将其接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做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及做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入账使用,导致少缴应交税费,应予以调整和补缴。
此外,你单位是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本案中你单位让上海安谷矿业有限公司、上海锋韵实业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涉案出口货物对应的原材料购进凭证并据此作为外贸出口业务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等之规定,已经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且根据生产型外贸企业免抵退政策内容,你单位在计算最终退税额时免抵的税款系你单位内销部分应纳的增值税,该虚假抵减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税,本案涉案发票税额1137158.7元扣除前述偷税额后的部分为你单位所骗的出口退税额,应予依法以追缴和处理。
上述事实有你单位的纳税人基础信息报告表复印件及注册经营地址照片,税务稽查底稿资料,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材料、财务报表复印件,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其它协查资料,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0382执960号之三复印件,你单位的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及有关的个人账户资金明细复印件,互动事项联系单及对你单位互动联系反馈情况,你单位的出口数据信息资料等证据资料可以证实。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基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等相关规定,建议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等之规定,追缴你单位骗取出口退税1023606.02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等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内容,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13552.68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等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677.63元;
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等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教育费附加3406.58元;
5、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第二条“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经财政部批准,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等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2271.05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等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5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535671.12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