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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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个人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被要求视同分红补扣补缴个税
发布时间:2025-09-26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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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8,214,223.40

处罚日期 2025-09-07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2018-2021年通过员工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员工工资薪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168880.03元;

你单位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等支出,合计金额51352665.21 元,未代扣代缴2022年12月个人所得税(股东分红)10270533.04元;

你单位2017-2021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票据贴息收入合计11827722元(含税),其中2017年6000元(含税),2018年2914154.00元(含税),2019年3932775元(含税),2020年2784846元(含税),2021年2189947元(含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你单位2018-2019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部分不良品(降级组件)销售收入合计金额4019642.63元(含税),其中2018年9163.23元(含税),2019年4010479.4元(含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你单位2019-2022年向境外报关出口部分样品、展品合计折合人民币280849.28元,未计入外销销售收入,其中2019年4481.45元,2020年64927.62元,2021年158680.82元,2022年52759.39元,未视同销售申报企业所得税。

违法行为类型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1192322.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462.54元、企业所得税3713248.79元50%罚款计2494516.86元,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50%罚款计5719706.5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你单位在账簿上少计收入,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预缴增值税1192047.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443.29元、教育费附加35761.4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3840.94元,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有关规定:“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预缴个人所得税11423811.39元,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转自: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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