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着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有效帮扶外贸企业发展。但许多不法分子盯上了出口退税这块“蛋糕”,试图通过复杂隐蔽的作案手法来牟取不法利益。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经查,以陈某、林某为首的2个骗税团伙通过控制深圳市润兴泰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出口贸易企业,冒用他人棉签、湿巾、松紧带、塑料制品等货物信息报关出口,非法“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共计2961.38万元。目前,该案涉及的骗税、非法买卖报关单中介和买卖外汇团伙均已悉数落网,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深挖涉税风险线索,风险企业初现端倪
前期,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针对上级移交的涉税风险线索,关联风险企业出口退税情况、经营范围、注册经营地址、法人和财务信息、上游开票方等多维度数据进行筛查,形成风险企业名单。
在结合非法报关行台账数据进一步分析后,发现“事有蹊跷”:辖区内有4户外贸企业存在注册经营地址集中、有共同上游、部分公司关联人员户籍所在地集中、使用的计算机IP地址高度重叠等鲜明特点,其中一户企业已经注销,不再经营。这一个个看似巧合的疑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并开展立案调查。
多方数据对比分析,精准锁定幕后主使
检查人员前往剩余3户还在实际经营的企业进行核查,发现其中2户企业虽然有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但已经有近半年未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相关业务,仅其中1家名为深圳市润兴泰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近期申请出口退税。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4户企业资金链条涉及的上百个银行账户,对相关的资金流水进行溯源分析,发现有部分资金存在“由疑点企业支付给上游开票方后,又层层回流至疑点企业账户”的情况。虚开发票通常具有“无实际经营”“进销项不匹配”“资金回流”“纳税申报异常”等特征,因此,根据上述“资金回流”现象,检查人员初步判定疑点企业和上游开票方存在虚开行为。
既然疑点企业的发票是从上游开票方处购买的虚开发票,那出口报关单上的“货物”信息又从何而来?检查人员根据出口报关信息开展取证,通过抽样调取相关运输信息和发货人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发现真实货主另有其人,而这4户疑点企业只是冒用了他人信息的“假货主”。究竟是谁在幕后控制这些企业?这背后又存在着怎样的犯罪链条?
严密税收监管之下,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托税警联合研判机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开展共同办案。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了疑点企业关联人员操作发票买卖、出口货物信息买卖的痕迹,犯罪团伙控制实体企业实施虚开骗税的违法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于是,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制定了严密的收网方案,在多地同步开展联合收网行动,一举捣毁4个犯罪窝点,现场抓捕涉案人员7人,查封扣押了一批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手机、电脑等物资设备。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犯罪团伙主犯陈某供认了其以一定手续费向上游实体经营企业购买“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非法卖单团伙购买出口货物信息,伪造出口报关单,向有真实结汇需求的他人购买外汇虚假结汇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将深圳市润兴泰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骗税,追缴税款、罚款共计9000.6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第5目的规定,税务部门决定停止为相关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相关犯罪嫌疑人已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有名无实的出口货物——深圳市盛立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被查处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一起通过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深圳市盛立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将他人出口货物虚构为本企业货物申报出口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78.53万元。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待该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终将是法律严惩。
申报疑点重重,办公地点人去楼空
前期,依托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深圳市盛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立商贸”)涉嫌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立案检查。收到案源线索后,检查人员通过征管系统对盛立商贸开展案头分析,经查询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信息,发现该公司申报出口的销售额从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的年均900余万元增长至变更后的年均2500余万元,出口销售额大幅增加。在检查所属期内该公司出口的货物多为木制品,而木制品这类商品在以往骗税案件中频繁出现,属于出口退税领域的敏感商品;且申报的进项税额大,销售收入小,多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元。诸多风险疑点引起检查人员关注。
这背后究竟隐藏什么猫腻,为何盛立商贸的经营数据如此异常,这些疑点数据间是否存在某种关联,带着上述疑问,为顺利获取一手原始证据资料,检查人员前往该公司登记的经营地址开展核查。当检查人员来到上述地址时,发现该地址的办公场所大门紧闭,透过缝隙看到内部杂乱无章、灰尘遍布,而后检查人员来到物业管理部门了解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物业反映该公司早已搬迁,但不知道具体迁往何处。检查人员拨打了征管系统登记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等人员电话,却均无法接通,从被查企业处获取出口备案单证资料的检查思路已然行不通。面对此问题,检查人员立即调整方向,利用现有信息开展调查取证。
摸排海运数据,初步判定单证虚假
经查询征管系统,盛立商贸出口业务的运输方式为海运,出口报关数据中填列了集装箱号、出口日期等信息。依据申报信息,检查人员向船公司发函,成功获取到该公司报关单涉及的海运提单等资料。
经对船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数据与盛立商贸自行申报的出口报关单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检查人员发现两者间的出口商品数量、重量相差较大。例如,出口报关单号5316XXXXXXXXXXXXX9001的出口业务,其海运提单等备案单证涉及货物品名为烧烤架及配件,件数为2723箱,重量为10865.42KG,但该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货物却为竹签,件数为364箱、重量为20110KG,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检查人员初步判定盛立商贸申报出口退税的单证信息虚假。
真实货主现身,坐实假报出口骗税
虽经数据分析比对,发现盛立商贸涉嫌假报出口,但上述证据却还未达到做实该公司骗税的取证标准,需找到真实货主加以证实。作为连接船公司与发货人之间的桥梁纽带,货代往往是寻找真实货主的突破口,因此,检查人员根据前期查询到的海运提单,前往阳江、肇庆、佛山、广州等地,对涉及的货代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以期尽快找到真实货主,详细核实出口业务情况。
经检查人员逐一实地核实并拨打联系电话,却发现海运提单记载的大部分货代无法取得联系。检查人员再次调整取证思路,一方面从船公司取证其它出口备案单证如订舱单等,另一方面对码头、运输公司进行外调,以获取订舱人及货代信息。经层层调查核实,最终成功找到出口报关单对应的发货人,即真实货主。据真实货主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所有的真实货主与盛立商贸均无任何业务往来,也未委托任何公司进行代理出口。至此,盛立商贸通过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进而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得到最终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据此,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将该公司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定性为骗税,追缴该公司骗取的退税款78.53万元,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78.53万元,并停止为该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
此外,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已按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无货“出海” 套税“入囊”——深圳市得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6户出口企业“买单配票”骗取巨额出口退税款被查处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联合深圳公安经侦部门、人行深圳支行,破获了一起多团伙、复合式、跨区域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蔡某某出口骗税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操控深圳市得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6户出口企业,勾结虚开团伙非法购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伙同不法报关行“买单”“配货”,虚构梭织布、染色布等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7869万元。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缴该骗税团伙骗取的出口退税款7869万元并处一倍罚款。近期,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蔡某某等5名被告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2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1.22亿元。
个人账户“快进快出”,关联企业“巧合”重重
前期,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收到人行深圳支行移交的一条反洗钱监测线索,线索显示蔡某某个人账户存在“大额交易频繁”“退税资金快进快出”等异常特征,可能涉嫌非法换汇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
获取线索后,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调取了蔡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进行比对分析、追溯查证,相关资金流水显示蔡某某与深圳市得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6户出口企业有大量资金往来。于是,检查人员重点对上述6户出口企业开展了案头核查,发现这6户企业具有“六员”重叠、注册地址重叠、手机号码重复绑定等异常特征,团伙属性明显。同时,这6户企业近年来均向税务部门申报了大额出口退税,且它们的主要上游企业均为几家相同的外省地区的布料、服装生产企业。
种种异常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及系统风险提示,检查人员判断这极有可能是一个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团伙,于是迅速将其列为重点案源,成立检查组开展深入调查。
富余发票另有“生意”,出口“繁荣”亦为假象
实地调查中,检查组在一户企业的注册地址现场注意到大量散落在地上的快递信封,寄件信息显示,这些快递物品均为发票且都来自外省的3家上游企业,寄件人均为徐某某。从表面上看,这些快递似乎没有什么异常,应该是上游企业开具发票后邮寄给下游企业。但是,这6户企业的办公现场几乎没有其他的实体运营痕迹,部分企业甚至早已走逃失联,这显然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常规。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检查组决定循迹而行,从徐某某和上游企业入手,远赴外省开展实地调查。检查组依法调取了外省3家上游企业的账簿、购销合同、出入库台账等材料,然而,经反复查找分析,却没有发现任何能够证明6户深圳出口企业与外省3家上游企业有贸易往来的单据,甚至找不到一处相关的文字记录。如此大额的资金和贸易往来,却没有一张出入库单据也没有一份购销合同?这其中必有猫腻。
检查组随即对徐某某及上游企业相关人员开展询问。据徐某某供述,她作为上游3家企业的销售经理,负责统一销售这三家企业的货物产品。在日常销售业务中,因大量个体户无需开具发票,这三家企业留存了大量富余发票。一天,虚开中介周某某找上了她,两人一拍即合,由她负责提供“票源”,周某某则作为“中间人”,把富余发票卖给了蔡某某控制的出口企业。双方表面上通过公对公走账的方式,营造出企业间“收款—开票”的正常经营假象,实际上上游企业在收到货款后立刻通过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个人账户回款至蔡某某控制的账户。
在查实上述无货交易、虚假开票、资金回流的违法事实后,检查组随即对6户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信息进行核实取证。经过层层追查,检查组确定这6户企业并非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是蔡某某团伙勾结不法报关行套用“真实货主”的出口信息并申报了出口退税。
“空手套税”骗术败露,犯罪团伙终食恶果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稽查部门立即将该线索移交深圳公安机关,最终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成功锁定幕后骗税团伙,依法查处了这起巨额出口骗税案件。
在确凿证据面前,蔡某某等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其供述,以其为首的出口骗税团伙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成立并操控深圳市得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6户出口企业,先从上游企业购入大量富余发票,而后勾结不法报关行“买单配货”虚构梭织布、染色布等出口业务,并借助地下钱庄营造出口结汇假象,最终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非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将蔡某某出口骗税团伙控制的深圳市得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6户出口企业接受的21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7869万元并处一倍罚款。同时,追缴其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8666万元。
蔡某某等5名被告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分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1.22亿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去而复返”的货款——深圳市新金盈达供应链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被查处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深圳市新金盈达供应链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购买虚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出口业务并进行退税申报,骗取出口退税约127.21万元。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追缴退税款并处罚款,共计约254.41万元。
发票协查挖出骗税案中案
前期,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来自东莞市税务部门的发票协查委托,协查线索显示深圳市新金盈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盈达”)接受东莞市T公司开具的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确定虚开,需对新金盈达开展立案调查。
系统数据显示,新金盈达已将上述虚开发票用于申请并取得出口退税。检查人员立刻提高警惕,对东莞市税务部门提供的线索及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发现相关案件描述指出“T公司资金流向快进快出特征明显、团伙特征明显”。检查人员进而联系东莞市公安部门得知,已抓获的相关虚开团伙犯罪嫌疑人供述称,其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包括T公司在内的多家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发票并赚取手续费。检查人员判断,新金盈达从T公司处取得虚开发票并用于出口退税,这一行为存在较高的主观骗税风险。
数据对碰找到神秘中间人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相关银行流水,发现T公司在收到新金盈达的付款后,立即将款项等额转回深圳叶某、邓某两个个人账号。而叶某、邓某账号长期为新金盈达法人的个人账号提供资金,其法人账号又为公司对公账号提供资金。叶某、邓某为什么把从T公司收到的钱转回给新金盈达?他们真与两个涉案公司同时有业务往来吗?
检查人员试图找出叶某等人在此案中扮演的角色,遂从人员关系着手寻找突破口,通过查询新金盈达缴纳社保的员工名单,发现叶某等人的名字赫然在列。结合其为公司提供资金来源的事实,已经可以判定叶某等人账号的实际控制人正是新金盈达,其支付给T公司的所谓“货款”,经叶某等中间人几度转手,最终又流回了自己手中。
迂回战术破解最后的困局
既然新金盈达并未真正向T公司支付货款,那么双方的货物交易是否也并不存在?就在检查人员打算进一步追查货物流向时,新金盈达法人等涉案人员却纷纷失联,实地检查也发现该公司早已不在其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办公。
正面突破受阻,检查人员决定转而调查新金盈达的出口业务及发票来源,很快便发现其涉案出口业务是经由方某介绍,发票也系通过方某取得。检查人员抓住这一关键信息,立即联系东莞市公安部门咨询其抓获的上游虚开团伙名单,证实方某正是该团伙的负责人之一。结合上游公安讯问笔录、资金回流、账簿资料、企业走逃失联等证据,检查人员最终认定新金盈达购买虚开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系主观骗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新金盈达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退税款并处罚款等处理处罚决定。同时,将其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