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L贸易公司因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被税务机关追缴已退税款12373461.84元;同时,因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被定性为骗税,被追缴已退出口退税款9443064.24元,并处1.5倍罚款计14164596.37元,且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当前,外贸行业正处于强监管环境之中。一方面,出口企业务必须以真实业务为基础,如实申报退税,合规办理退税手续,并完整留存相关业务单证以备核查。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当重视备案单证的管理,谨防因备案单证管理不当,引发税务风险,被税务机关追缴退税款,降低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行政处罚,影响企业的发展。
如出口企业面临虚开、骗税等稽查风险,应及时聘请专业律师,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业务真实性及申报材料的合法性,依法启动行政复议等救济程序,以避免行政处罚进一步升级为刑事风险。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采取走逃、失联等“自毁式”应对方式,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将导致企业丧失多项程序性权利,因此纳税企业应重视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切忌选择“一走了之”的逃避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处〔2025〕107号
福建L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11月28日对你公司2021年11月1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收到上游供货企业的已证实虚开函,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9443064.24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已退出口退税款9443064.24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21816526.08元,扣除上述处理意见(一)的已退税款外,追缴剩余已退税款12373461.84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稽罚〔2025〕74号
福建L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11月28日对你公司2021年11月1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收到上游供货企业的已证实虚开函,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9443064.2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根据走逃失联证明、上游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函、报关单证资料比对结果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9443064.24元1.5倍的罚款14164596.37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4164596.3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