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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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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9-11
2025-09-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政发〔2025〕16号  发布时间:2025-09-05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工作,推动全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举措。

  一、优化公平竞争环境

  (一)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严格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持续整治市场准入壁垒,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及时明确我省重大项目引入民间资本的约束性要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项举措均需各市政府、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六个不得”。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等任何形式,预先设定给予不同潜在投标人不同的市场准入地位或竞争优势;不得利用不合理的发包形式、标段划分等方式变相限制或排斥特定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不得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不得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采用差异化的信用评价指标、信用分计算规则和信用结果应用方式;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等无直接关联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鼓励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约定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

  (四)向民营企业推介“四张项目清单”。围绕4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和22个产业集群,滚动推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清单。聚焦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滚动推介省级重大工程项目清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央企重大项目建设,滚动推介央地合作项目清单。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并予以推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

  (五)加大“两重”、“两新”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培训、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

  (六)引导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引导民营企业培育、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二、深度强化要素支撑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综合利用信贷、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和工具,细分重点产业领域市场,为民营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拓展融资质押范围,探索用能权、碳排放权等进行融资。发挥辽宁产业投资基金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天使、种子基金加大对初创期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协同打击非法贷款中介增加民营企业融资成本、侵蚀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原则上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金融监管局、大连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

  (八)优化企业供地方式。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两宗以上产业用地可整体供应。对利用自有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租金)。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鼓励“工业+”、“物流仓储+”等主导用途与辅助用途混合开发利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等)

  (九)提高用能保障水平。对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核定标准90%执行。推动电力交易市场化改革。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十)降低交通物流成本。推动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省内进出港口指定收费站且安装ETC的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继续实施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5折优惠。完善铁路货运运价动态调整机制,持续清理港口不合理收费,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发展多式联运,强化数据共享,提高货物转运效率,逐步降低民营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中铁沈阳局集团等)

  (十一)加强人才引育支持。落实兴辽英才计划,对产业高端人才、优秀青年工程师、优秀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全球排名前列高校毕业、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并留辽工作的,给予每人30万元奖励;对新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企业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给予每人10万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十二)夯实用工服务保障。开展“民营企业服务月”活动,增加小规模、定制化现场招聘频次。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加力推进“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落实,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和技师等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每年最高6000元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三、培育壮大经营主体

  (十三)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建立完善个转企“一件事”平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且投资主体不变的,依法采用“直接变更”办理登记,允许“个转企”经营主体继续使用原字号、成立日期和保留行业特点。支持将原个体工商户所获专利、商标权依法转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

  (十四)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针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分层分类建立培育库,实行精准服务和动态管理。加快培育一批中小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培育更多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全国行业龙头企业、领军企业行列。(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

  (十五)加大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力度。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鼓励民营企业抢占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新赛道。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智能工厂,对新获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培育一批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成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十六)助力企业科技创新提质升级。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服务。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央企、科研院所联合打造创新平台,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平台、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编制技术需求、应用场景、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育“四张清单”,实现“强供给、促承接、加速转、引人才”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数据局(省营商局)等〕

  (十七)引导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全球化发展战略,优化产业链布局,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和第三方市场合作。畅通商务人员跨境交流渠道,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大境外参展支持力度,按政策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

  四、依法保障企业权益

  (十八)着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健全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长效机制,依托“辽企通”、12345热线平台设立拖欠企业账款专区,加快处置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反馈线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严肃纠正以还款协议替代清偿、签订虚假抵债协议等行为。审计机关加强监督,跟踪清理拖欠企业账款行动开展情况,推动依规依法加大问责处罚力度。强化府院联动,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100%执行到位。〔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数据局(省营商局)、省国资委、省法院等〕

  (十九)法治护航企业发展。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接到企业投诉控告的,应当及时甄别并依法作出解除、变更或继续冻结的决定。规范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加强对异地办案协作的全过程监管。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制假售假等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等)

  (二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符合规定领域的民营企业提供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加大对首创发明、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建立重点产业、行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加强重点领域区域地方品牌保护,严惩侵犯民营企业专利权、商标权等违法行为,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等)

  (二十一)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制定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推进涉企行政检查“扫码入企”试点工作,加快实现行政检查全流程留痕、全链条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市场等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二十二)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四张目录清单”。依法加大对违规收费主体的惩戒力度,集中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五、全面强化服务保障

  (二十三)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广“一窗通办”、“一网通办”、“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容缺受理、并联审查。2025年底前,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重大项目用海审批、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时限在法定基础上压缩50%,大型风光电基地、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1/3。〔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数据局(省营商局)等〕

  (二十四)推动政务服务增值。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一站式集成、线上线下协同的综合服务。做大做强“政企面对面政策零距离”品牌,打造惠企政策解读、融资对接、产需对接、科技创新等服务平台。依托“辽企通”等精准送达政策。〔责任单位:省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数据局(省营商局)、省工商联等〕

  (二十五)优化税费服务职能。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拓展“精准推送、智能交互、办问协同、全程互动”税费服务模式。开展惠及小微经营主体的“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深化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拓展“银税互动”合作机制。(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等)

  (二十六)强化信用信息服务。完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普惠信用数据服务。推进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建设。在“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增设信用修复专栏,制定信用修复业务指南,受理政策咨询和企业投诉,加快推进跨部门“一网通办”,助力民营企业实施信用修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

  (二十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常态化与民营企业沟通交流,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监督员作用,推动涉企问题闭环解决。加大超期未办结、推诿扯皮等营商环境诉求办理力度,推动疑难问题有效化解。持续开展“领导干部进园区进企业服务振兴新突破”专项活动。扎实开展“一联三帮”,更好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信访局、省数据局(省营商局)、省工商联等〕

  各项举措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8年12月31日,各项举措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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