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再曝光6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依法查处隐匿收入偷税行为 坚决维护税收法治公平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加油站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秩序。据统计,2025年1月至8月,全国税务部门累计查处高风险加油站3042户,查补税费款和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29.43亿元,有力促进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9月28日,吉林长春、河南鹤壁、山西长治、江苏泰州、江西九江、湖南株洲等地税务部门公布了依法查处的6起加油站偷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德惠市天赐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该加油站通过清除加油站管理系统数据、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拆分收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763.81万元。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0.53万元。目前,由于该加油站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鹤壁市国用商贸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该加油站通过清除加油机数据、个人银行账户收款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349.09万元。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78.72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三、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潞城市雨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该加油站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款、在账簿凭证上少列收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308.12万元。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62.45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四、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泰州市姜堰区胜利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2019年至2022年,该加油站通过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加油款,结算后转至个人银行账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158.38万元。202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44.88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五、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九江市浔西能源有限公司经开区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该加油站通过更换加油机主板芯片、清除加油站管理系统数据、利用第三方收款软件拆分收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192.94万元。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10.83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六、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湖南省陈攀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该加油站通过清除加油站管理系统数据、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加油款,结算后转至个人银行账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126.93万元。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6.91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是经营主体应尽的法律义务。加油站作为重要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广大消费者在加油等消费过程中,应主动向经营主体索要发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税务部门将在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举措、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的同时,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6起加油站偷税案被曝光!
守住法律底线 合规才是发展正道
9月28日,吉林长春、河南鹤壁、山西长治、江苏泰州、江西九江、湖南株洲等地税务部门集中公布6起加油站偷逃税被处罚案件。这也是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再一次集中公布此类案件。
针对加油站偷逃税款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协同多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秩序。据统计,2025年1月至8月,全国税务部门累计查处高风险加油站3042户,查补税费款和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29.43亿元,有力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受访专家认为,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加油站偷逃税违法行为,将有效促进加油站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秩序。加油站作为重要的经营主体,守住法律底线,合规才是发展正道。
依法查处加油站偷税行为
维护税收公平促进合规经营
从此次通报的案件内容看,涉案加油站有的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款,在账簿凭证上少列收入;有的通过清除加油机或加油站管理系统数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有的利用第三方收款软件拆分收入,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缴纳税费……这些行为不仅碰触了税收法律红线,还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损害了国家和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
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李春根表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涉案加油站利用多种方式偷逃税,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更侵蚀了国家税基。税务部门通过深入核查,抽丝剥茧,依法查处加油站偷逃税违法行为,将有助于促进加油站行业依法合规经营。”
法治公平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只有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才能更好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对这些加油站偷逃税案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既是对合法经营者的保护,也彰显了税务部门对涉税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心和态度。”山西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经济学院副教授冷永生认为,唯有坚持依法治税,切实维护税收公平,才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利用第三方支付等手段隐匿收入终被查
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难逃法网
从这6起案件来看,既有使用第三方收款软件、POS机收款后将部分款项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也有绑定对公银行账户的POS机和绑定个人银行账户的收款二维码同时对外收款,还有将收款二维码绑定员工个人银行卡收取加油款后转至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同时为应对税务部门检查,销毁或隐藏了前期销售日志等关键信息。看似“各有花招”,实则“同出一辙”,其共同目的均为企图利用个人银行账户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逃避纳税义务。
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教授程瑶指出,涉案的加油站经营者自认为,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较为隐秘,只要不纳入企业对公银行账户进行结算,就能够逃避税务监管。而随着税收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个人银行账户并不是所谓的“避税保险箱”。可以说,在“以数治税”的背景下,税务部门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精准识别异常,加之智能监管的有力加持,任何税收违法行为终将无所遁形。
“在税收征管领域,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的协作共治至关重要。”河南大学公共政策与地方治理软科学研究基地副主任、税务研究院院长徐全红教授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在数据共享方面的持续深化,有助于税务部门沿着资金流向,精准锁定异常交易,快速识别涉税风险疑点。同时,也有利于银行更加全面地评估企业信用状况和经营风险,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户账号信息,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这个条款既明确了纳税人如实报送银行账户账号信息的法律义务,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深化拓展数据共享、开展协同共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徐全红指出。
合规经营才是兴业之基
索要发票保护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纳税信用体系的健全完善以及纳税信用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依法诚信纳税对于经营主体变得日益重要。短期逃税带来的“蝇头小利”,实则是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定时炸弹”,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经营主体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直接判为D级。经营主体不应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违法偷税带来的严重后果。偷税被查,不仅要补缴税费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还会严重影响纳税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一旦降低,则会在发票领用、招投标、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如被判定为D级,还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导致合作伙伴流失、市场声誉受损,得不偿失。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曝光案件中,有一家涉案加油站因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委会委员荣亚萍律师指出:经税务机关依法制发追缴通知并定性偷税后,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亦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即拒不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且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其行为涉嫌构成逃税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纳税人要引以为戒,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提高税法遵从度。
“合规不是企业的负担,而是长远发展的通行证。”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王进表示,加油站经营者应主动建立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将合规意识融入企业运营的全流程。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油品销售、财务核算的各项制度要求,完整、准确记录经营数据,杜绝篡改系统数据、个人银行账户收款、账簿少列收入等违法违规操作,按时足额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以合规赢市场”的正途上真正做到稳步前行。
受访专家同时指出,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既是促进经营主体依法纳税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刚刚通报的6起加油站偷税案件查处细节来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德惠市天赐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该加油站通过清除加油站管理系统数据、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拆分收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763.81万元。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0.53万元。目前,由于该加油站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违反常理 申报异常露端倪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有关单位移送线索:德惠市天赐加油站疑似购买加油机作弊软件。检查人员根据线索提示,经数据分析,横向比对周边同规模加油站申报数据,发现该加油站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且申报开票收入占比超50%,不符合加油站经营常规。
对此,检查人员对加油站负责人李长龙进行约谈。“我们加油站的加油机都是正规厂家安装,数据绝对真实。”李长龙表示。但谈及加油收款方式时,李长龙却含糊其词,他表示,日常收款都是通过对公账户,没有其他收款途径。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人员前往该加油站实地检查。在加油站的收款办公室,检查人员现场依法查看了办公电脑,但未获得有效数据。当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加油站的进销台账时,李长龙以“手抄数据每日销毁,没有底账”为由搪塞,并带着检查人员查看了加油机销售油品的升数和金额。
双码收款 隐秘电脑藏玄机
业务真实为何每日销毁账簿呢?检查人员在现场的隐蔽角落,发现一台显示“天赐加油站监控系统”界面的电脑,疑似是隐藏的控制终端。监控系统里实时显示着8台加油机销售油品的升数和金额,然而,仅保留今年部分月份的数据,以前年度的数据均已被删除。
与此同时,检查人员在这台电脑中还发现了该加油站绑定的收款二维码,扫码后,收单机构竟是某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与实地核查时加油员提供的收款二维码并不相同。
一个加油站为何会出现两个收款二维码呢?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依法对加油员进行询问。加油员解释道,当加油车辆到达后,如果车主需要开具发票,他们就会向车主出示对公账户二维码;要是车主不需要开具发票,就会出示第三方平台的收款二维码。
经进一步调查,该加油站实际上绑定了两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平台交易记录仅保留部分月份的收款金额,但这些金额远远大于加油站日常申报金额。至此,检查人员初步掌握了该加油站隐匿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的证据。
重重隐藏 往来流水溯真相
为核查真实销售收入,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加油站检查所属期内两个平台的交易数据,发现加油站通过搭建支付通道,利用聚合收款码实现微信、支付宝、云闪付、POS机等多渠道收款,所有资金最终通过第三方平台分流至多个李长龙指定结算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面对证据,李长龙仍狡辩称是亲属间借款。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相关人员账户流水,再次比对支付时间、金额分布等数据,结合相关证据,查实该加油站对公银行账户收款按规定正常申报纳税,而平台收款码收取的大部分加油款则未进行申报纳税,共计隐匿销售收入4672.87万元。

法网恢恢 偷逃税款终被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0.5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由于该加油站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鹤壁市国用商贸有限公司偷税案件。该加油站通过清除加油机数据、个人银行账户收款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349.09万元。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78.72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千万销售额背后的申报异常
2024年,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鹤壁市国用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收入申报不实的涉税风险。
初步实地调查显示,该加油站位于城区主干道交汇处,地理位置优越,过往车辆密集,生意较为红火,是当地一家占地面积、经营规模较大的加油站,顾客加油时均通过POS机进行付款。
结合系统数据和现场摸排,检查人员发现,该加油站2023年申报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84.16%,与2022年全年1.94%的增幅相比出现较大上升,但反常的是,人员工资、水电费等运营成本并无明显增长,种种迹象与正常经营逻辑存在背离。
经测算,该加油站的实际销售收入与其纳税申报收入也存在着较大差距:2021至2023年该加油站每年测算的销售额都应在2000万元以上,而调阅该加油站纳税申报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2年,该加油站每年仅申报销售收入1000余万元。
这些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初步判断该加油站涉嫌隐匿收入、虚假申报。
销售日志关键信息缺失
带着疑点,税务部门对该加油站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该加油站加油机上记录的销售金额与其申报的销售收入存在差异:其留存的销售日志只能追溯到2023年末,之前的销售记录“无迹可寻”,销售金额、日期等核心信息无从追溯。关键资料信息的缺失,让该加油站真实销售情况难以全面还原。
“是否存在其他收款方式”“销售日志的缺失部分去了哪里”,针对这些问题,检查人员约谈了该加油站站长、加油员、收银员等相关人员,他们辩解道,加油站是按规定进行的纳税申报,只有POS机一种收款方式,不存在个人银行账户收款渠道。由于缺乏财务管理意识,2023年底之前的销售日志没有妥善留存。
在核对该加油站银行存款账簿后发现,收款金额与申报销售收入基本吻合,未发现明显问题。
一方面是关键信息的“异常缺失”,另一方面是账面账户信息的“正常流转”,检查人员决定从该加油站的POS机收款方式入手,进一步查明真实情况。

“私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
循着“POS机收款”这一切入点,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加油站的交易明细与资金流水,发现不同年度对公银行账户收款的资金流水记录存在较大差异:2023年的收款记录连续稳定,单笔金额多处于200元至500元区间,与客户多为私家车主的日常业务特征基本吻合;而2021年、2022年的对公银行账户收款记录间隔时间长、交易频次少,还时常出现数额较大的个人转入款项。
经查,长期向该加油站对公银行账户转入资金的数个个人银行账户,实际为公司法人本人及其亲属所有。结合数据统计、交叉分析、当事人约谈、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最终证实,这些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的加油款部分转入对公银行账户用于购进成品油,其余多数则留存个人银行账户账外经营。至此,该加油站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浮出水面。
在证据面前,公司法人最终承认了违法事实。2021年至2022年,该加油站采取“双轨制”收款模式,既使用绑定对公银行账户的POS机,也同步启用相关个人收款二维码。其中,对公银行账户收款按规定正常申报纳税,而个人收款码收取的大部分加油款则被刻意“雪藏”,未进行申报纳税,直至2023年才停用个人收款二维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实,该加油站共计少申报销售收入2405.28万元,少缴税费款349.09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少申报销售收入的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349.0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该加油站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罚款163.46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共计678.72万元均已追缴入库。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潞城市雨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该加油站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款、在账簿凭证上少列收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308.12万元。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62.45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库存异常牵出偷税疑点
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结合大数据有关线索,在分析潞城市雨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加油站纳税申报月报表中进油量、销售量和库存量时,发现该加油站账面的库存量余额明显偏大。按照常理,油品储存受罐体容量和资金占用等因素制约,一般不会长期保持过高的库存量,与行业内同类企业的正常库存量相比,这样的库存也不合理。
经检查人员进一步分析,还发现该加油站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开票收入波动较大、未开票收入远低于周边同规模加油站等疑点。结合上述情况,稽查部门依法启动程序对该企业开展检查。
实地检查发现作弊端倪
检查人员带着疑点到该加油站进行实地检查。在财务室,该企业提供的账簿资料完整规范,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记录清晰,资金、收入等相关科目核算规范,乍看一下也没发现异常。
在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注意到该加油站位于人流较多的市中心,车流量较大,站内有6个加油机12条加油枪。因其油价比周边其他油站都低,加油车辆络绎不绝且司机加油时绝大部分通过扫描二维码付款。经检查人员扫描加油站二维码,发现收款方为个人,而非加油站对公账户。
在进一步核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加油站通过移动支付方式收取的加油款既没有在账簿中记载,也没有在其对公账户的流水中发现相关记录,更没有找到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痕迹。
追踪资金锁定隐匿收入
针对上述疑点,检查人员顺藤摸瓜,随即依法查询该加油站对公账户和法定代表人谢华飞等相关个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同时结合加油站向相关部门报送的与库存相关的报表、装卸油记录台账、油罐管理安全台账等相关信息,在对关联的7个银行账户的上万条数据经过仔细甄别、比对、分析后,检查人员逐渐还原了雨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加油站税收违法的事实真相。
该加油站通过移动支付二维码绑定员工个人银行卡收取加油款,每日结算清点后,将当日的加油款转至法定代表人谢华飞的个人银行卡,隐匿的加油款不计入账簿凭证、不进行纳税申报。每月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票收入和收取现金的未开票销售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账外收入终被依法查处
掌握了全部证据后,检查人员依法对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谢华飞进行询问,面对详实的证据,他承认通过第三方平台收取加油款、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检查人员向其耐心讲解政策规定和法律后果,在提出合规经营建议后,谢华飞说自己为了能少缴点税,动了歪心思,私下收钱,谁知偷鸡不成蚀把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愿意补缴税款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潞城市雨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62.4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泰州市姜堰区胜利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2019年至2022年,该加油站通过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加油款,结算后转至个人银行账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158.38万元。202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44.88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异常平稳的销售收入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泰州市姜堰区胜利加油站申报销售收入波动情况存在异常。面对成品油市场供需关系的阶段性变化,周边加油站营收随之波动,而该加油站销售收入却“独树一帜”,始终维持在稳定区间,呈现出与市场常态不符的运行特征,具有较大涉税风险。在研判该加油站基本情况后,检查人员开展实地检查,并在现场依法调取了加油机内的相关数据、加油系统信息、账册凭证等,发现其相关数据残缺不全。
针对这一情况,检查人员依法约谈该加油站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但是面对数据残缺不全的疑点,该加油站负责人却以“刚入职,不了解过往情况”为由推脱。而财务人员则称自己只负责记账,对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同样选择回避问题。
询问无果,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对该加油站电脑存储数据进行拷贝封存。由于电脑存储数据明显缺失,无法还原完整真实的销售情况,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三方收款平台藏猫腻
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检查人员将已调取的数据与前期掌握的对公账户银行流水、申报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发现上述路径中的加油时间、金额、数量等存在无法一一对应的情形,真实的销售数据无法确认。
检查人员随即重新梳理思路,根据实地核查与外围了解的有关情况,发现该加油站日常收款形式多为第三方收款平台。针对这一现象,检查人员随即对多个主流第三方收款平台进行摸排梳理,调取了该加油站的相关收银凭证。
经过比对,发现上述收银凭证所记载的收银信息与该加油站的对公账户银行流水记录不符。检查人员随即围绕这一关键疑点深入核查,逐步锁定关联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成功还原了案件的事实与真相:该加油站通过在第三方收款平台,绑定个人账户接收加油款项,以此规避对公账户核算,试图掩盖真实销售数据,形成了一条隐蔽的账外收款链条。

隐匿销售收入终现形
检查人员逐笔梳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流水,结合该加油站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和申报数据,锁定与销售收入相关的资金,查实隐匿销售收入达1085.75万元。面对事实证据,该加油站负责人最终承认相关违法行为的事实:为少申报纳税,其通过使用第三方收款平台收取加油款,结算后转至个人银行账户,款项未进入对公账户申报纳税。该加油站负责人表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泰州市姜堰区胜利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九江市浔西能源有限公司经开区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该加油站通过更换加油机主板芯片、清除加油站管理系统数据、利用第三方收款软件拆分收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192.94万元。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10.83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数据失踪 销售收入成谜团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经数据分析,发现该加油站存在多项涉税疑点。检查人员先对加油站近几年的销售收入进行纵向对比,发现销售收入变化不大。随着分析的逐步深入,检查人员对其申报的进销项发票进行比对时发现,同一油品进销数量存在不一致现象,如:2024年度柴油购进790吨,销售684吨,购进数量大于销售数量,且报表显示无库存,存在少计收入嫌疑。除此之外,还发现该加油站开票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较大,不符合加油站经营常规。
对此,检查人员对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黎晖进行约谈,其表示因财务人员账务处理不规范,可能存在少计销售收入的情况。
为进一步核实,依照法定程序,检查人员前往该加油站开展实地检查。检查人员现场依法查看了加油机主板数据,但发现主板芯片被更换,仅有2025年度数据。在查看加油站IC卡油站管理系统时,同样发现只有2025年数据,以前年度收款数据被删除。
层层隐匿 收款软件藏玄机
为了核实其真实的销售收入数据,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调取了加油站对公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通过数据整理分析,发现检查所属期内其对公银行账户收入较纳税申报收入多200余万元,且对公银行账户的收入数据仅与郊区加油站收入数据相当,与其位于市区主干道、客户较多的情况明显不符。在实地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加油站使用多种第三方收款软件收款。这些软件通过搭建支付通道,利用聚合收款码实现多渠道收款。
那么,对公银行账户的收入是否就是该加油站全部的销售收入呢?
根据这种情况,检查人员要求该加油站提供了第三方收款软件资金流水数据。根据其提供的数据,检查人员发现第三方收款软件流水数据大于对公银行账户数据。
结合相关证据,此时检查人员已初步掌握其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检查人员再次约谈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黎晖,并详细讲解有关政策规定及法律后果,最终黎晖承认了隐匿收入的行为。据他供述,其要求收款软件商在后台设置收款规则、单笔收款最高限额等指标,按照一定比例将销售收入分配至对公银行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向税务机关只申报对公银行账户中的部分收入,达到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

水落石出 难逃法网终被罚
至此,案情逐渐清晰,销售数据证据也已固定,疑点得到进一步印证。经查实,该加油站隐匿账外销售收入1328.77万元,共计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192.9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10.8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湖南省陈攀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该加油站通过清除加油站管理系统数据、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加油款,结算后转至个人银行账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126.93万元。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6.91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收入异常,大量油款去哪了?
2025年1月,株洲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开展税收大数据分析时发现,辖区内一家名为“湖南省陈攀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加油站,所申报的油品销售数据存在异常。数据显示,该加油站日销油品数量4-5吨,按照市场对外挂牌零售价格计算,日均销售额应在4万元左右,但该加油站2023年度申报的销售收入仅为日均1.8万元。
为何会有如此大的差距?大量的油款去哪了?抱着这一怀疑,该局风险分析人员综合同区域、同行业、同时期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发现该加油站“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大额挂账,甚至超过营业收入。据此,该局初步判断企业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滞后申报等涉税风险。
数据缺失,真实业务藏“码”上
为进一步查明真相,该局检查人员对该加油站进行了实地核查。然而,检查人员抵达现场后,却发现该加油站液位仪中的油品入库数据、前台收银电脑及三台办公电脑的数据均已清空。财务所用电脑中的储存文件,以及现场发现的U盘中,仅有两个月的油站管理平台数据,且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验证。
在难以掌握真实数据的情况下,该局检查人员采取谈话问询、数据核验、外部调查等方式核实该加油站经营管理情况。在交谈过程中,该加油站负责人坚称“生意不好,数据无误”,调查一度陷入困境。
但随着问询的深入,检查人员发现多位加油站员工胸前工牌的背后都有一个“收款码”,这个“码”是谁的?干什么用的?“这是客户加油时电子支付用的。”员工的回答让检查人员眼前一亮。于是,检查人员通过扫码发现,该“收款码”所对应的收款商家为一家农产品收购部,并非加油站的公账。
带着这一问题,检查人员再次约谈该加油站负责人。该负责人先是辩称“收款码”与加油站经营无关,但是当检查人员拿出“二维码”的开户信息、流水记录等相关证据后,该负责人最终承认是自己安排加油站员工办理农产品收购部登记并开设员工个人银行账户,目的是设立账外收款渠道、隐匿销售收入。至此,该加油站通过个人银行卡收款码收取购油款,隐匿收入的违法手段就此浮出水面。
多维取证,收入“花招”被破解
确认加油站的主要违法手段后,该局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近年来该加油站“收款码”对应银行账户及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并依托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依法调取了该加油站部分会员消费数据,取得了相关移送数据的司法鉴定报告。
通过数据分析,该局检查人员理清了该加油站“个人银行账号收款——部分收款转入对公账户——通过对公账户购油”的资金运转链条,并结合该加油站经营模式的特点,对油品的出入库情况与资金流向进行匹配分析,最终还原了该加油站的实际经营状况,查清了其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经查实,该加油站共隐匿销售收入908.49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款合计126.93万元。

面对税务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该加油站负责人仍辩称相关数据与其经营实际不符。检查人员耐心讲解有关政策规定及法律后果,最终其承认了隐匿收入的税收违法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6.9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