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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后,认定偷税,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发布时间:2025-09-28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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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注销难逃法网 偷逃税款必究其责

——厦门泉恒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偷税案

 

近日,根据公安部门线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托联合办案机制,成功查处厦门泉恒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通过虚构业务、伪造资金流等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扰乱税收秩序。税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5.5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企业注销难掩真相  多方合力锁定违法

202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交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公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厦门泉恒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期间涉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超300万元。接到线索后,第二稽查局立即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检查人员对厦门泉恒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案头摸排研判,发现其确实存在涉税违法疑点,且已于2022年11月注销,试图通过注销企业逃避法律责任。在公安部门的协同配合下,检查人员联系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依法开展说理式执法工作。通过政策宣讲和法治教育,阮某深刻认识到错误,主动配合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说明,承认其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过程中存在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撤销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

资金异常暴露本质  虚假交易难逃法网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依法要求厦门泉恒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材料,但该公司却出具纸质说明称其全部财务资料因台风均已损坏。无奈之下,检查人员只得从电子底账系统、公安部门提供的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资料中探寻案件真相。

经查,厦门泉恒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通过中间人黄某与三明市某有限公司搭上了线,双方达成协议,当厦门泉恒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项发票不足时,便与三明市某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据统计,2019年至2021年期间厦门泉恒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表面通过对公账户支付359.35万元“货款”,实则由中间人黄某操控,将其中309.77万元经多个私人账户转回阮某妻子伍某的个人账户,形成资金闭环,而黄某也在此期间获取了不少的“好处费”。

此外,根据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三明市某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厦门泉恒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38份,并通过资金回流伪造交易痕迹。法院判决对厦门泉恒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发票的事实作出了明确认定,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的相关涉税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必受严惩  合规经营方为正道

经查,2019年至2021年期间,厦门泉恒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接受三明市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价税合计359.35万元,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厦门泉恒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同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发布日期:2025-09-26 16:00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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