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股权架构是法人股东持股80%,一自然人股东持股20%,公司想修改章程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改为法人股东分红比例为40%,自然人股东60%,对于这样的分红比例会不会有什么税务风险?
答:首先,贵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通过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实现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在税法的原则上来说,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应当首先不应当侵蚀国家税收,不以少交或者不交税为主要目的;同时,该安排应该不属于违背独立交易原则或合理商业安排。从您这个问题来看,法人股东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居民企业间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个人股东需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就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分红金额,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 20% 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减少分红比例,个人股东增加分红比例,没有对国家税收造成减少,反而增加了。
所以,一般情况下,税务部门不会对这种调整提出风险提示。不过,为防范风险,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明确记载调整分红比例的合理商业理由,并通过完备的股东(大)会决议流程。分红实施时,妥善留存相关资料,必要时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阐明具体情况以获得认可。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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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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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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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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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