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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热点解答
发布时间:2025-09-30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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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2025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指导。

具体内容有哪些呢?快跟申税小微来看看吧~

# 最新热点解答 #

01

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收益性投资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规定税率执行

02

问:《公告》中的“境外投资者”“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什么?

答:《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公告》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03

问: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方式所投资的居民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三)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四)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五)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04

问: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什么?

答: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05

问:符合该抵免政策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怎样提交抵免申请?

答:符合《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再投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及相关凭证。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向被投资企业出具包含上述信息的带有全国唯一编码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等材料。

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当填写《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连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三)《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06

问:若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以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投资,该如何处理?

答: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07

问: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该如何处理?

答: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按前款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境外投资者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

08

问:若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3月1日发生了符合抵免政策的投资,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抵免政策?

答: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公告》条件的投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应税收抵免额度可用于抵减《公告》发布之日后产生的符合《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纳税额;202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投资不得追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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