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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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官方发布!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系列文章四十五:未按规定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确认股息、红利收入,有什么风险?
发布时间:2025-09-29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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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帮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防范涉税风险,筑牢合规经营根基,福建省税务局组织编写了《福建省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手册》。

接下来,本栏目将以手册为主体,以专题文章为主要形式,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系统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费种合规要点,并逐项列明风险提示、自查要点、政策依据等内容,为企业提供可对照、可操作的合规指南。

今日推送内容为“企业所得税”专题,一起来学习吧!

 

一、非权益性投资行为产生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风险提示:取得的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混合性投资行为产生的投资收益(永续债除外),或收取的保本理财产品利息收入,不符合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收入的条件,而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合规自查:查看投资合同协议、投资资产持有时间和持股比例、投资形式,判断投资行为是否为权益性投资行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二、将投资于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免税优惠

风险提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能存在将投资于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适用免税优惠,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投资合同协议、投资资产持有时间和持股比例、投资形式,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享受免税税收优惠的股息红利金额,确认其构成及来源,核实是否有投资于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三、未按规定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确认股息、红利收入

风险提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在同一年度申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可能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享受优惠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投资合同协议、投资资产持有时间和持股比例、投资形式,对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及金额,核实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享受免税税收优惠的股息红利金额、收入确认时间、申报免税收入时间是否准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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