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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全文有效
2025-09-19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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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申报前咨询沟通》的公告
北证公告〔2025〕47号  发布时间:2025-09-19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交所发行上市的申报前咨询沟通工作,提高申报与审核质效,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申报前咨询沟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年9月19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申报前咨询沟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本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项目申报前咨询沟通工作,进一步提高申报与审核质效,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与本所进行的业务咨询沟通(以下简称咨询沟通)。

第三条 咨询沟通方式包括书面沟通、电话沟通以及视频、现场等当面沟通方式。

书面沟通应当通过本所线上沟通系统(以下简称沟通系统)进行,全程留痕。电话沟通应当通过沟通系统预留联系方式进行,全程录音。当面沟通应当在本所指定的平台或区域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采取当面沟通方式的,本所安排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参加,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安排熟悉项目情况、具有相关决策权限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当对咨询沟通的事项进行深入核查、分析。保荐机构应当对咨询沟通的内容、材料质量予以把关。咨询沟通申请材料应当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第五条 咨询沟通事项涉及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或请示报告的,本所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条 本所咨询沟通的相关内容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得将咨询沟通内容作为判断能否通过审核的依据。

 

第二章  咨询沟通情形及办理要求

 

第七条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可以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就下列事项向本所申请咨询沟通,主要包括:

(一)涉及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按照现有规则难以做出判断的重大问题;

(二)发行上市审核中尚未有案例支持的重大无先例事项;

(三)涉及行业产业政策、市场定位等发行上市审核标准适用的相关问题;

(四)在筹备发行上市过程中,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关于核查发现的需要规范事项及其整改落实情况、监管审核重点关注的事项等相关问题;

(五)确需咨询沟通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咨询沟通事项范围:

(一)无实质咨询沟通内容,属于礼节性拜访的;

(二)打听审核工作安排等情况的;

(三)咨询问题属于本指南第七条规定情形外中介机构应当自行核查把关的常规问题;

(四)已就同一事项进行过沟通且本次拟沟通的相关事实情况较前次沟通无明显变化的;

(五)不适合咨询沟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保荐机构通过沟通系统提交咨询沟通申请材料的,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发行人相关问题的概述、中介机构核查情况与初步判断意见等,相关内容应当事实清楚、逻辑清晰、依据充分(可参考附件)。有多个咨询沟通问题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确需视频或现场形式当面沟通的,还应当在沟通系统中预约。

第十条 本所收到咨询沟通申请材料后,将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办理,需要补充材料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材料的意见。

保荐机构未按要求提供材料或者沟通事项属于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本所退回咨询沟通的申请。

本所在收到补充完善的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书面等方式予以答复,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商定当面沟通形式与时间并在商定时间予以答复。咨询沟通事项涉及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或请示报告的,相关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咨询沟通不影响发行人按规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第三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所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任何形式收受来自参加咨询沟通人员赠送或者承诺赠送的任何礼品、礼金、消费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参加咨询沟通的人员不得向本所工作人员赠送或者承诺赠送上述馈赠。

第十三条 本所工作人员除按本指南要求进行咨询沟通外,不得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有关各方相关人员就拟申报项目相关事项进行私下接触。

第十四条 本所工作人员、参与咨询沟通的人员应当对咨询沟通中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本所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

第十五条 本指南规定的咨询沟通接受纪检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及其中介机构在提交挂牌申请文件前,就适用挂牌上市直联审核监管机制的意向、要求与程序等事项,与本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沟通交流的,可参照适用本指南规定。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人)申报前咨询沟通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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